网络侵权咨询中,账号取证与发函通常处在同一维权链条的前后两个环节,但不能合并成一项笼统的“打包服务”报价。取证解决“侵权事实与内容如何固定”,发函解决“向谁、以何种形式提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要求”。这两项工作的工作量、交付物和风险点不同,建议在咨询阶段就分别列明工作范围、交付成果和计费方式,再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具体费用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一、为什么取证与发函宜分开列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意味着发函并非只写一封说明信,函件要能对应“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账号取证正是为前者准备素材:侵权页面、发布主体、发布时间、传播范围、内容同一性等,都需要以可核查的方式固定。
把两者混在一项报价里,容易出现三种模糊:取证做到什么程度、函件发往哪些对象、后续回复由谁处理。分开列项后,每一项的边界都可以写清楚。
二、账号取证环节可单独列明的工作内容
建议在咨询时按以下项目与律所逐项核对,明确哪些属于律师服务、哪些由当事人自行完成:
1. 取证对象与范围。 需要固定的是哪些账号、哪些帖子或视频、哪些平台的页面;是否包括发布者主页信息、转发与评论数据、发布时间与修改记录。范围越具体,工作量越可估算。
2. 取证方式与载体。 网页截图、录屏、公证、可信时间戳等不同方式,对应的成本与证明力准备不同。可以与律所协商采用何种方式、由谁操作、成果以何种形式交付。
3. 账号主体身份的核查准备。 平台账号往往只显示昵称,发函对象需要进一步确认。此项核查能否完成、需要哪些材料,应与律所单独确认,不宜默认为取证服务的附赠内容。
4. 成果交付形式。 例如取证清单、文件目录、说明文档,便于后续发函或诉讼引用。
三、发函环节可单独列明的工作内容
1. 收函主体。 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通知,还是同时向发布账号发出要求,二者对象不同、内容不同,费用口径也可能不同。
2. 函件内容与附件。 函件需载明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侵权内容定位、初步证据清单及要求采取的措施。附件整理的工作量应与函件起草分开说明。
3. 送达与留痕。 通过平台投诉渠道、电子邮件还是书面邮寄,送达凭证如何保存,属于可单独核对的事项。
4. 回函与后续处理。 平台反馈、对方回应、补充材料等是否包含在本次服务内,需要事先约定,避免按次另计或范围争议。
四、费用边界与核对要点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应当统筹考虑工作时间、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因此,取证与发函不存在统一价目,咨询时应要求书面列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按项、按小时或按阶段)、是否包含税费与第三方费用、超出约定范围如何计费。
需要区分的是: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不是同一类支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公证、时间戳等取证支出通常由第三方机构收取,应在报价中单独标注,不与律师服务费混同。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涉及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等一般侵权主题,收费沟通强调透明,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案件匹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咨询电话 4009003957 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如需就账号取证与发函的列项方式做初步沟通,可先整理侵权页面清单、账号信息与已保存的材料目录,再向律所核对服务范围与计费口径。
咨询前可准备的材料清单(建议): 侵权内容的页面链接与截图、发布账号的显示信息、首次发现时间与保存方式、自身身份证明材料、此前是否已向平台投诉及平台反馈记录。上述材料用于帮助律所判断取证范围与发函对象,是否提交及提交形式可与律所沟通确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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