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与补偿决定同时出现时,律师费报价不宜按“一个征收案件”笼统估算。建议先把两份文书分别定位:核对补偿协议的签订、内容和履行情况,核对补偿决定的作出前提、送达时间及所载补偿事项,再结合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评估报告、权属和面积登记等基础材料,按拟委托的程序阶段和工作量协商费用。律师服务费由委托双方书面约定,本次资料未提供拉萨当地统一收费标准或具体报价,具体金额需与律所确认。
一、先分清两份文书对应的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协议对应的是履行争议,决定对应的是对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份文书同时存在时,需要核对它们形成的时间顺序、针对的房屋和补偿项目是否同一、协议是否已经履行或解除、补偿决定是否在签约期限届满后作出。同时存在本身不直接说明哪份文书有效或无效,应结合形成过程和履行情况判断。报价时应向律所说明拟处理的是协议履行问题、对补偿决定的复议或诉讼,还是两项工作分别处理。
二、报价前建议核对的程序材料
| 材料 | 可用于核对的内容 | 与费用范围的关系 |
|---|---|---|
| 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 | 征收主体、征收范围、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判断案件所处征收阶段 |
| 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意见、修改公布材料 | 补偿方式和标准依据、签约期限 | 判断补偿决定是否按方案作出 |
| 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调查登记结果 | 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和补偿基数 | 估算事实整理和评估复核工作量 |
| 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材料 | 相关建筑是否纳入补偿范围 | 判断是否需要一并处理认定争议 |
| 分户评估报告及送达凭证 | 房屋价值评估的作出时间、内容和送达情况 | 判断是否涉及评估异议 |
| 补偿协议文本 | 签订主体、时间、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产权调换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等 | 判断是履行、变更还是解除争议 |
| 补偿决定书、公告及送达凭证 | 作出主体、作出时间、所载补偿事项、送达日期 | 判断复议或起诉期限及程序阶段 |
| 付款凭证、交房记录、搬迁记录 | 协议或决定的履行进度 | 判断是否需要处理履行或强制执行问题 |
| 关键日期清单 | 签约期限届满日、协议签订日、决定作出日、送达日 | 帮助划分程序节点,便于确定委托事项 |
上述清单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建议先按“同一房屋、同一补偿项目、同一时间线”分组,再比对协议与决定在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上的差异;差异部分可以作为与律所沟通委托范围的依据。
三、费用边界与书面约定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报价时应分别列明。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协商谈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执行等分别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并在委托合同中写明服务阶段、计费方式、差旅等费用承担。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十三项,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调解。
拉萨当地是否另有律师服务收费指引或征收地方细则,本次资料未提供,需另行核对。就本次可核对的全国性规则而言,报价的核心不是先确定一个统一金额,而是先核对两份文书各自的程序位置和拟委托工作范围。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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