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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温州拆迁维权律师费用咨询:若合同写协助谈判未列承租户沟通,费用约定应核对哪些对象?

合同写“协助谈判”但未列承租户沟通时,费用约定应先核对五类对象: 委托主体与承租关系、谈判相对方、服务范围条款、计费与费用清单、代付费用及差旅费凭证 。温州只是咨询情境,本次资料未提供当地律师收费具体标准,因此不写地方报价;可核对的是合同把哪些沟通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哪些费用属于律师服务费、哪些属于另行支付的费用。

合同写“协助谈判”但未列承租户沟通时,费用约定应先核对五类对象:委托主体与承租关系、谈判相对方、服务范围条款、计费与费用清单、代付费用及差旅费凭证。温州只是咨询情境,本次资料未提供当地律师收费具体标准,因此不写地方报价;可核对的是合同把哪些沟通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哪些费用属于律师服务费、哪些属于另行支付的费用。以下核对建议用于签约前或履行中整理材料,不替代对合同原文的审查。

一、先核对“谁委托、与谁谈”

“协助谈判”本身不当然说明谈判对象包括承租户。建议先看合同首部及委托事项条款:

  • 委托人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还是两者共同委托;
  • 合同中“谈判”指向征收部门、承租户、其他权利主体,还是仅笼统写“协助谈判”;
  • 承租户沟通是否被写成独立工作项,例如沟通对象、次数或期间、成果形式。

如果承租户沟通确需律师参与,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把沟通对象和工作内容写清楚。这只是一种签约与履约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委托生效条件。

二、再核对费用项目与收费清单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该条同时明确:

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核对费用约定时,可把合同、收费清单和票据放在同一事项下比对:律师服务费对应哪些工作;承租户沟通如属新增工作,是否另行计费、按什么方式计费;差旅费是否限于异地办案并附凭证。

该条还明确: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因此,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等应单独核对,不宜混入律师服务费一并概括约定。该条并规定:

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如合同中出现“办案费”“顾问费”等名目,建议要求律所说明其对应的工作和计费依据,并与上述三类费用项目逐项对照。

三、材料核对清单

核对对象 具体看什么 能核对什么
合同主体与承租关系 委托人身份、房屋权属或租赁材料 谁有权委托、承租户沟通涉及谁的利益
谈判相对方 委托事项中列明的沟通对象 “协助谈判”是否覆盖承租户沟通
服务范围与计费条款 工作内容、计费方式、是否另行计费 承租户沟通属约定内工作还是新增项目
收费清单 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费分列 各项费用是否重复或混同
凭证 代付费用及差旅费的有效凭证 实际支出与合同约定是否对应

同名费用在不同合同中可能指向不同工作内容,核对时以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份合同为准。材料整理可以采用“合同条款—收费清单—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的顺序,目的是让每一笔费用能找到对应工作,而不是据此预设合同有效或无效。

出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第八项,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仅围绕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及差旅费的合同核对展开,不涉及温州当地具体收费金额;如合同采用风险代理,相关告知、范围和金额限制需另行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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