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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行政复议律师咨询:复议申请请求与答复附件所列事项不对应时先补哪类材料?

复议申请中的请求与答复附件所列事项不对应时,先补哪类材料,取决于不对应的性质:如果因此无法判断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书面通知补正,补正通知会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先按通知逐项补正,而不是自行猜测先补哪一类。

复议申请中的请求与答复附件所列事项不对应时,先补哪类材料,取决于不对应的性质:如果因此无法判断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书面通知补正,补正通知会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先按通知逐项补正,而不是自行猜测先补哪一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申请是否符合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

先分清“请求”和“附件事项”各自对应什么

复议请求是申请人希望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作出何种处理;答复附件所列事项,通常是被申请人围绕被复议行政行为提交的事实、依据和处理内容。两者不对应,常见有两种情形,补正方向不同:

情形一:请求本身不具体,或与所附材料指向的行政行为不一致。 此时优先补正的是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请求表述和事实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七条,书面申请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果请求指向的行为、时间、文号与附件所列事项对不上,可以先围绕“请求指向哪一个行政行为、该行为由谁作出、附件中的哪些内容对应这一请求”整理说明。

情形二:请求清楚,但附件材料不足以让复议机关判断受理条件。 此时优先补正的是与受理条件直接相关的材料,例如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材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列举了受理条件,包括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以及复议机关未受理过同一申请、法院未受理过同一行政行为的诉讼。补正材料应服务于让复议机关能够判断这些条件是否具备。

建议的核对顺序

以下为整理材料的建议方法,不是法定先后顺序:

  1. 先看补正通知。 如果复议机关已经发出书面补正通知,以通知载明的事项为准逐项准备;通知要求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可以据此列清单,避免遗漏。
  2. 再对齐“请求—行政行为—附件”三者。 建议把复议请求所指向的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文书名称、文号、送达或知道时间)与答复附件逐项对照,标出哪一项附件对应请求、哪一项不对应、不对应的原因是请求表述不清还是附件缺失。
  3. 然后按受理条件归组。 建议把材料分为申请人身份与代理权限、与被复议行为的利害关系、申请期限、复议范围与管辖、请求与理由五组,逐组核对现有材料能否支撑。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材料可对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4. 最后处理被申请人问题。 如果不对应是因为被申请人列错,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变更或者变更后所列被申请人仍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这类问题按复议机关的告知处理。

期限与咨询准备

补正期限为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可以申请延长;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另需注意,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五日内审查,审查期限届满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向本溪的行政复议律师咨询前,可以准备:复议申请书及签收或提交凭证、补正通知原件、被复议行政行为的文书及送达记录、答复附件目录、身份证明与代理手续。这些材料能帮助核对不对应的具体位置和补正方向。律师服务是否包含材料梳理、文书修改或代理,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行政复议本身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律师服务费属于另行约定的事项,需以书面委托合同为准。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具体条文可在中国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等官方公开渠道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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