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对顺序建议先问三件事:这笔费用是谁收取、依据什么项目和标准;补正通知的收件人与许可申请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是否同一主体;待核对的是行政机关依法收取的行政许可费用,还是律师服务费。前者要看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公布的收费项目,后者以双方书面委托约定为准,儋州当地并没有可直接引用的统一律师收费标准。
一、先问“谁在收钱、依据什么收”
行政许可费用与律师服务费性质不同,混在一起核对容易把两笔账对错。
针对行政机关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确实存在法定收费项目时,第五十九条要求“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规定所收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七十五条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遇到一张收费单据,可以先核实:收款主体是行政机关还是律师事务所;若是行政机关,法定项目名称和公布标准是什么;若是律师事务所,对应的委托事项和计费方式写在合同哪一条。
二、再问“收件人是谁、与申请人是什么关系”
补正通知收件人与申请人名字不一致,本身可能来自送达地址填写、委托代办、代理律师代收等不同安排。可以核对通知抬头、申请编号、许可事项名称、送达地址,确认几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件申请。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列为应予纠正的违法情形之一。据此,补正通知是否一次列明全部补正内容,属于可以对照通知原文核查的事项;至于收件人不同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需要结合具体送达材料和委托关系判断,不宜仅凭名称不一致直接推定。
三、费用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具体看什么 | 能说明什么 |
|---|---|---|
| 收费主体 | 票据或收款方是行政机关还是律所 | 决定适用行政许可收费规则还是委托合同约定 |
| 收费依据 | 法定项目名称、公布标准,或合同计费条款 | 判断费用是否有对应依据 |
| 合同委托人 | 委托合同签署人与许可证申请人是否一致 | 确认谁与律所建立委托关系 |
| 补正通知收件人 | 通知抬头、送达地址、申请编号 | 确认通知指向哪件申请、由谁接收 |
| 服务范围 | 合同是否列明补正答复、材料整理等工作 | 确认该工作是否在约定范围内、如何计费 |
| 付款与票据 | 付款人、票据抬头、付款时间 | 与合同主体和对应工作相互印证 |
补正答复是否单独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固定下来。以上清单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涉及行政机关收费的,可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五条(2019年4月23日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律师服务费部分则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为核对基础。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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