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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侵权责任纠纷诉讼律师咨询:起诉前责任如何划分?

起诉前的责任划分,是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由当事人或其委托律师围绕“谁的行为、造成了什么损害、依据哪类归责规则、是否存在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损失如何对应”作出的事实与法律评估。它发生在起诉准备阶段,服务于是否起诉、起诉谁、主张多少、准备哪些证据的判断;结论供起诉准备使用,最终责任由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

起诉前的责任划分,是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由当事人或其委托律师围绕“谁的行为、造成了什么损害、依据哪类归责规则、是否存在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损失如何对应”作出的事实与法律评估。它发生在起诉准备阶段,服务于是否起诉、起诉谁、主张多少、准备哪些证据的判断;结论供起诉准备使用,最终责任由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适用条件要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归责规则为基础,逐项核对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及法定减免责情形。需要核对的对象通常包括: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与经过、行为人与受害人及第三方的主体关系、过错或过错推定的基础事实、受害人自身是否有过错、是否存在受害人故意或自甘风险等事由、医疗票据和误工等损失凭证。在北京准备此类诉讼、需要先把责任脉络和材料清单梳理清楚的,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行核对现有材料与拟主张的对象。

一、先判断归责路径:一般过错、过错推定还是无过错

起诉前划分责任,第一步是找到与纠纷类型对应的归责规则,再判断举证责任落在哪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同时包含一般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一般情形下,受害人需要说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法律明确规定推定过错的,行为人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能证明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强调无过错责任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仅凭损害后果推导。起诉前评估时,可以先问三个问题:纠纷属于哪一类侵权;该类侵权适用一般过错、过错推定还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无过错责任;现有材料能否对应到该条的主体、行为和损害条件。三个问题没有厘清,直接谈“对方全责”或“各承担一半”,容易把不同归责路径混在一起。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来源为官方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二、减免责事由直接影响责任比例

责任划分不仅看行为人一方,也要看受害人一方是否存在法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里的关键是“同一损害”和“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的过错要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关联,且法律使用的是“可以减轻”,需要结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判断,不能仅因受害人出现在现场就当然减责。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这一条的适用条件是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事实基础需要由相应证据说明。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还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起诉前核对时,可以分别整理受害人自身行为、活动参与凭证、风险告知材料和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记录,用来判断是否存在上述事由;这些材料的具体证明力仍需结合全案证据进一步核实。

三、责任主体不同,起诉对象和承担方式不同

侵权纠纷中,“谁的行为”与“谁对外承担责任”可能分离。起诉前需要把合同关系、用工关系、亲属关系或管理关系与侵权行为对应起来,再确定主张对象。以下情形可作为核对起点:

情形 规则要点 起诉前建议核对的对象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动合同、岗位职责、工作安排记录、行为发生时间与工作任务的关联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实际管理记录、派遣单位选任或管理行为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劳务内容、报酬支付、工作指示、工具提供等关系凭证
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 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过错事实、安全措施、劳务内容与损害发生的关联
承揽人完成工作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 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揽合同、定作要求、指示记录、选任依据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动物管理情况、受害人行为记录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管理规定、安全措施缺失事实、受害人故意证据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种类、饲养人身份、损害事实
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或管理关系、养护记录、天气及现场情况
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 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施工许可、警示标志、安全措施、现场照片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 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职责范围、巡查维护记录、设施状态

上表是对相关条文适用条件的概括,具体主张仍需回到条文原文核对。以用工和承揽为例,同样发生在工作过程中,承揽人完成工作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责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两种关系的对外责任落点不同,起诉前把合同名称、实际管理方式、报酬结算和指示过程放在同一组材料中比对,比单独看一份协议更有助于判断主体关系。

四、起诉前材料核对清单

责任划分的结论需要材料支撑。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归集材料,避免把不同程序、不同主体的日期和陈述混在一起。以下清单说明材料能核对什么,属于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材料类别 可以核对的内容 整理时注意
损害事实材料: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现场照片、报警记录 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损失范围 按就诊时间排序,保留原件或原始载体
行为与过错材料:监控视频、证人联系方式、沟通记录、合同、岗位职责、安全管理制度 行为人实施了什么行为、负有何种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过错 注明材料形成时间和持有人,避免只截取片段
主体关系材料: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派遣协议、承揽合同、所有权或管理凭证 行为人与责任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对外由谁承担 同一关系有多份文件时,并列核对签署时间、内容和实际履行
减免责材料:受害人行为记录、活动参与凭证、风险告知材料 是否存在受害人过错、受害人故意或自甘风险等事由 既整理对方过错,也整理己方行为,避免单方取材
损失凭证:医疗费、误工证明、护理费、交通费、鉴定意见 损失项目和数额的对应关系 区分已发生费用与后续可能发生的费用,注明凭证来源

材料核对的作用,是让“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责任主体—减免责事由”形成对应关系。比如同一份现场照片,既可以说明设施状态,也可能涉及受害人自身行为;整理时可以同时标注它能够证明的事实和尚待核实的部分,避免把一张照片直接等同于责任结论。

五、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起诉前的责任划分属于法律评估工作,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咨询或代理服务范围、如何计费。需要区分的是:律师服务费基于委托合同约定;诉讼费由法院按照案件类型和标的额依法收取;鉴定、评估等费用由相应机构按照项目收取。这三类费用不是同一项目,具体金额和缴纳方式需要向受理法院、鉴定评估机构核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收费标准,不能给出具体报价,也不宜用“打包价”替代书面约定。

准备咨询时,可以携带上述材料清单中的原件或清晰复印件,先说明损害经过、已掌握的主体关系、拟主张的对象和请求范围,再听取对归责路径和证据缺口的分析。书面委托合同可以明确服务范围、工作阶段、费用项目和支付方式;对于尚未确定是否起诉的事项,也可以先就责任评估和材料梳理的范围进行沟通。涉及紧急伤情、报警或公共法律援助的,应优先通过相应公共渠道处理,商业咨询不影响这些渠道的获取。

六、常见误区与来源边界

常见的误区包括:只引用一条法条套用所有侵权类型;只收集对方过错,不核对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把协商中的表述直接当作责任认定;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和实际行为人混为同一主体;把不同时间形成的病历、票据和陈述强行对应为同一事实。责任划分需要逐项保全条文的主体、条件、例外和并列事由,例如过错推定情形中“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表述,以及自甘风险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例外,都不能省略。

本文引用的民法典条文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的版本,条文来源为前述官方转载页面。个案中的责任比例、赔偿范围和主体承担方式,仍需结合证据由法院审理认定;材料尚不完整或主体关系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先按清单归集原件和对应凭证,再就拟主张的对象和请求范围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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