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拍照片被商用后,建议优先固定四类页面:一是使用照片的原始内容页,包括社交平台帖子、短视频、电商商品详情页和广告落地页;二是账号与经营主体页,包括发布账号主页、店铺名称及页面公示的经营者信息;三是传播与获利页,包括商品价格、销量、评价、转发评论和广告投放信息;四是时间与链接页,包括完整网址、发布时间、录屏和平台投诉记录。这样整理的目的,是让“谁在什么时间、用什么账号、在哪个页面、以什么方式商业使用”能够一一对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因此页面材料既是平台投诉的基础,也是后续主张赔偿的计算素材。天津地区的具体受理与管辖细节,需要结合页面显示的主体信息进一步核对;准备材料或需要评估通知写法时,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围绕页面主体、发布时间和商业使用方式做一次材料梳理。
页面固定要对应三个证明对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规则落实到街拍照片被商用的场景,页面固定需要围绕三个对象展开:使用行为、使用主体、使用规模。使用行为,是照片与商品、广告或宣传文字出现在同一页面;使用主体,是发布账号、店铺经营者或广告主;使用规模,是价格、销量、传播数据和投放位置。三个对象对应不同的页面,不建议只保存一张照片截图。
同一张照片可能同时出现在社交平台种草帖、电商详情页和广告落地页。建议按“一个页面一条记录”的方式编号,每条记录写明完整网址、截图文件名、录屏文件名、访问日期和页面显示账号。这样在后续发通知、与平台沟通或整理诉讼材料时,能够说明每一份材料对应哪一个页面、证明哪一项事实。
建议固定的页面清单
下表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全部材料;不同平台页面结构不同,以实际显示为准。
| 页面类别 | 具体页面 | 能核对什么 | 固定方式建议 |
|---|---|---|---|
| 原始发布页 | 社交平台帖子、短视频、文章页 | 照片内容、配文、发布账号、发布时间、互动数据 | 截长图并连续录屏,复制完整网址 |
| 电商商品页 | 商品主图、详情页、规格选择、价格、销量、评价 | 照片是否用于商品宣传、商业使用程度、获利线索 | 从店铺入口逐屏录屏,保留店铺名称 |
| 广告落地页 | 信息流广告页、活动页、表单页、客服对话框 | 广告主、使用场景、广告投放指向 | 从广告入口录到落地页,记录广告标识 |
| 账号与主体页 | 账号主页、认证信息、店铺资质公示 | 发布者身份、经营者名称、关联关系 | 截图账号ID、认证说明、营业执照公示 |
| 传播与获利页 | 转发、评论、点赞、收藏、销量、优惠活动 | 传播范围、销售情况、使用持续时间 | 在固定时间点连续记录,注明记录时间 |
| 平台处置页 | 投诉入口、通知内容、受理编号、处理结果 | 是否已通知平台、平台是否采取措施 | 保存回执、站内信、处理结果页面 |
| 权利基础页 | 原始照片文件、拍摄信息、本人身份证明 | 照片中人物与主张人是否同一 | 保留原始载体,不只用转发后的压缩图 |
线下海报、展架等不是网页,可以拍摄载体全貌、放置地点和周边环境,记录拍摄时间与地点;这类材料与网页材料分开编号。
固定页面的操作细节与通知材料
录屏比单张截图更能说明页面之间的关系。建议从打开手机主屏或浏览器开始,进入应用,搜索账号,进入主页,打开目标帖子,展示发布时间和账号信息,再滑动到照片、价格、销量或评论区,最后展示复制出的网址。全程尽量不间断,让观看者能够判断页面没有被剪接。截图则要包含页面顶部的账号信息、正文、照片和底部的互动数据,避免只截照片本身。
网页可以另存为PDF或打印,但原始录屏文件和原始照片文件建议保留在原设备中。对可能被删除的页面,尽快固定;是否办理公证、使用可信时间戳,属于可选择的固定方式,相关机构的收费、办理要求和证明效果需要另行核实,本文不列具体金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通知中可以写清页面网址、账号名称、照片在页面中的位置、认为构成侵权的理由以及要求采取的措施,并保留发送记录和平台回执。该条同时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发通知前,建议先核对照片中人物与主张人是否同一、页面是否确实存在商业使用内容,避免把转发页、无关账号或相似照片误列为通知对象。
赔偿材料如何与页面清单对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按照这条规则,页面清单中的商品单价、销量、广告投放信息可以作为估算侵权人获利情况的素材;本人曾经许可他人使用照片的合同、报价,可以作为估算本人损失情况的素材。点赞量、粉丝量能够反映传播范围,但不能直接等同于获利,需要结合商品价格、销售记录等材料一起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页面中的配文、使用场景、传播范围,可以作为判断精神损害情况的素材;是否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判断,不能仅凭转发数量直接得出结论。
天津场景下的核对顺序与常见误区
在天津准备材料时,可以先按以下顺序核对:第一,核对照片中人物是否本人,以及原始照片文件与页面照片是否同一;第二,核对页面显示的账号、店铺名称、认证信息和经营者公示信息,同一主体在不同平台的名称可能不同,建议用统一表格记录;第三,核对使用性质,区分商品宣传、广告投放、店铺展示等不同场景;第四,核对发布时间、发现时间、通知时间和平台处理时间,不同日期分别记录;第五,整理通知与平台回执,再评估损失或获利材料。涉及管辖法院、平台经营者所在地、是否申请公证等事项,需要结合具体页面显示的主体信息和平台规则进一步核实,本文不列地方特别清单。
常见误区包括:只保存照片,不保存账号和网址,导致无法对应发布主体;用转发页面代替原始页面,转发页的发布时间和账号可能不是最初发布者;只截商品图,不截价格、销量和店铺名称,获利线索缺失;把平台删除内容直接等同于侵权认定,平台处置与司法认定需要分开看;通知中未附身份信息和初步证据,平台难以处理;拍摄者主张著作权与照片中人物主张肖像权,权利主体和材料不同,建议分别整理,避免混在同一组证据中。
本文尚需核对的事项包括:原始照片文件与页面人物是否同一、页面所示经营主体与实际经营者是否一致、平台投诉回执及处理结果、损失或获利的具体计算依据。准备这些材料后,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4009003957,就通知内容、证据分组和后续处理方式作进一步咨询;需要公共法律服务的,也可以另行联系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渠道。
参考来源:本文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的版本;公开文本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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