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肖像权侵权维权证据清单,街拍照片被商用要固定哪些页面?

街拍照片被商用后,建议优先固定四类页面:一是使用照片的原始内容页,包括社交平台帖子、短视频、电商商品详情页和广告落地页;二是账号与经营主体页,包括发布账号主页、店铺名称及页面公示的经营者信息;三是传播与获利页,包括商品价格、销量、评价、转发评论和广告投放信息;四是时间与链接页,包括完整网址、发布时间、录屏和平台投诉记录…

街拍照片被商用后,建议优先固定四类页面:一是使用照片的原始内容页,包括社交平台帖子、短视频、电商商品详情页和广告落地页;二是账号与经营主体页,包括发布账号主页、店铺名称及页面公示的经营者信息;三是传播与获利页,包括商品价格、销量、评价、转发评论和广告投放信息;四是时间与链接页,包括完整网址、发布时间、录屏和平台投诉记录。这样整理的目的,是让“谁在什么时间、用什么账号、在哪个页面、以什么方式商业使用”能够一一对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因此页面材料既是平台投诉的基础,也是后续主张赔偿的计算素材。天津地区的具体受理与管辖细节,需要结合页面显示的主体信息进一步核对;准备材料或需要评估通知写法时,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围绕页面主体、发布时间和商业使用方式做一次材料梳理。

页面固定要对应三个证明对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规则落实到街拍照片被商用的场景,页面固定需要围绕三个对象展开:使用行为、使用主体、使用规模。使用行为,是照片与商品、广告或宣传文字出现在同一页面;使用主体,是发布账号、店铺经营者或广告主;使用规模,是价格、销量、传播数据和投放位置。三个对象对应不同的页面,不建议只保存一张照片截图。

同一张照片可能同时出现在社交平台种草帖、电商详情页和广告落地页。建议按“一个页面一条记录”的方式编号,每条记录写明完整网址、截图文件名、录屏文件名、访问日期和页面显示账号。这样在后续发通知、与平台沟通或整理诉讼材料时,能够说明每一份材料对应哪一个页面、证明哪一项事实。

建议固定的页面清单

下表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全部材料;不同平台页面结构不同,以实际显示为准。

页面类别 具体页面 能核对什么 固定方式建议
原始发布页 社交平台帖子、短视频、文章页 照片内容、配文、发布账号、发布时间、互动数据 截长图并连续录屏,复制完整网址
电商商品页 商品主图、详情页、规格选择、价格、销量、评价 照片是否用于商品宣传、商业使用程度、获利线索 从店铺入口逐屏录屏,保留店铺名称
广告落地页 信息流广告页、活动页、表单页、客服对话框 广告主、使用场景、广告投放指向 从广告入口录到落地页,记录广告标识
账号与主体页 账号主页、认证信息、店铺资质公示 发布者身份、经营者名称、关联关系 截图账号ID、认证说明、营业执照公示
传播与获利页 转发、评论、点赞、收藏、销量、优惠活动 传播范围、销售情况、使用持续时间 在固定时间点连续记录,注明记录时间
平台处置页 投诉入口、通知内容、受理编号、处理结果 是否已通知平台、平台是否采取措施 保存回执、站内信、处理结果页面
权利基础页 原始照片文件、拍摄信息、本人身份证明 照片中人物与主张人是否同一 保留原始载体,不只用转发后的压缩图

线下海报、展架等不是网页,可以拍摄载体全貌、放置地点和周边环境,记录拍摄时间与地点;这类材料与网页材料分开编号。

固定页面的操作细节与通知材料

录屏比单张截图更能说明页面之间的关系。建议从打开手机主屏或浏览器开始,进入应用,搜索账号,进入主页,打开目标帖子,展示发布时间和账号信息,再滑动到照片、价格、销量或评论区,最后展示复制出的网址。全程尽量不间断,让观看者能够判断页面没有被剪接。截图则要包含页面顶部的账号信息、正文、照片和底部的互动数据,避免只截照片本身。

网页可以另存为PDF或打印,但原始录屏文件和原始照片文件建议保留在原设备中。对可能被删除的页面,尽快固定;是否办理公证、使用可信时间戳,属于可选择的固定方式,相关机构的收费、办理要求和证明效果需要另行核实,本文不列具体金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通知中可以写清页面网址、账号名称、照片在页面中的位置、认为构成侵权的理由以及要求采取的措施,并保留发送记录和平台回执。该条同时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发通知前,建议先核对照片中人物与主张人是否同一、页面是否确实存在商业使用内容,避免把转发页、无关账号或相似照片误列为通知对象。

赔偿材料如何与页面清单对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按照这条规则,页面清单中的商品单价、销量、广告投放信息可以作为估算侵权人获利情况的素材;本人曾经许可他人使用照片的合同、报价,可以作为估算本人损失情况的素材。点赞量、粉丝量能够反映传播范围,但不能直接等同于获利,需要结合商品价格、销售记录等材料一起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页面中的配文、使用场景、传播范围,可以作为判断精神损害情况的素材;是否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判断,不能仅凭转发数量直接得出结论。

天津场景下的核对顺序与常见误区

在天津准备材料时,可以先按以下顺序核对:第一,核对照片中人物是否本人,以及原始照片文件与页面照片是否同一;第二,核对页面显示的账号、店铺名称、认证信息和经营者公示信息,同一主体在不同平台的名称可能不同,建议用统一表格记录;第三,核对使用性质,区分商品宣传、广告投放、店铺展示等不同场景;第四,核对发布时间、发现时间、通知时间和平台处理时间,不同日期分别记录;第五,整理通知与平台回执,再评估损失或获利材料。涉及管辖法院、平台经营者所在地、是否申请公证等事项,需要结合具体页面显示的主体信息和平台规则进一步核实,本文不列地方特别清单。

常见误区包括:只保存照片,不保存账号和网址,导致无法对应发布主体;用转发页面代替原始页面,转发页的发布时间和账号可能不是最初发布者;只截商品图,不截价格、销量和店铺名称,获利线索缺失;把平台删除内容直接等同于侵权认定,平台处置与司法认定需要分开看;通知中未附身份信息和初步证据,平台难以处理;拍摄者主张著作权与照片中人物主张肖像权,权利主体和材料不同,建议分别整理,避免混在同一组证据中。

本文尚需核对的事项包括:原始照片文件与页面人物是否同一、页面所示经营主体与实际经营者是否一致、平台投诉回执及处理结果、损失或获利的具体计算依据。准备这些材料后,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4009003957,就通知内容、证据分组和后续处理方式作进一步咨询;需要公共法律服务的,也可以另行联系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渠道。

参考来源:本文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的版本;公开文本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天津肖像权侵权维权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