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鞍山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如果律所报价单中单列“评估复核”,建议把这一项拆成可核对、可交付的具体工作写入委托范围,而不是只写“评估复核费”四个字。行政赔偿案件的评估报告往往直接影响赔偿数额的认定,复核工作是否包含阅卷、比对、出具书面意见、出席庭审或参与重新评估申请,对应的律师工作量差别较大,应逐项写明并与计费方式对应。本次资料未提供鞍山市律师服务收费的地方标准或具体报价区间,具体金额需以律所依据自身收费标准出具的书面报价为准,签约前应先核对清楚。
一、“评估复核”可以拆成哪些工作项
报价中出现“评估复核”,通常指向对案件中已有评估报告或鉴定意见的审查,但“复核”二字本身不说明工作边界。建议在委托合同中按下列项目逐条确认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未纳入的也应写明由谁负责:
- 核对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的资质、委托主体和委托事项,确认评估事项与赔偿请求的对应关系;
- 核对评估基准日、价值时点、评估对象范围与涉案房屋、土地、附着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 审查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适用条件,比对同类案件通常采用的方法;
- 核对评估报告引用的权属材料、测绘数据、补偿方案等基础材料,指出材料缺失或数据不一致之处;
- 就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复核意见,明确拟提出的异议要点;
- 是否包含代为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重新评估、出席庭审或听证并就评估问题发表意见;
- 是否包含与评估机构、对方当事人就评估结论进行沟通、交换意见;
- 是否包含后续因重新评估而产生的再次复核,以及再次复核是否另行计费。
上述事项属于建议整理方法,具体哪些列入委托范围,可与律所协商确定。工作项写得越具体,越便于事后核对律师是否完成了对应工作,也便于判断某一笔费用对应哪一阶段。
二、费用边界要分开写
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和评估鉴定等第三方费用是不同性质的支出,建议在合同中分列,不宜合并为一个总价。
关于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据此,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报价中如出现“案件受理费”项目,可以要求律所说明其性质。该办法第三条同时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国务院令481号,2007-04-01施行,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评估费、鉴定费、测绘费等属于第三方机构收取的费用,通常不由律师事务所收取。合同中可以约定:该类费用由委托人直接支付给机构,或由律所代收代付并凭票据结算;复核过程中如需重新评估,新增费用的承担方式也应提前写明。
律师服务费方面,《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规定,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应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因此,评估复核按件计费还是按小时计费、是否分阶段收取,属于与律所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意见第四项规定,禁止对国家赔偿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报价中如出现“按赔偿到位金额比例收费”“先办案后收费”等表述,应要求律所说明其计费依据。
三、签约前的核对顺序
建议先比对报价单与委托合同的工作项是否一一对应,再核对每一项对应的成果形式(书面复核意见、庭审意见、沟通记录等),最后核对费用支付节点与工作节点是否匹配。对“评估复核”是否包含出庭、是否包含重新评估后的再次复核这两处,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可以单独列条确认。合同、报价单、付款凭证和律师提交的书面材料建议一并留存,以便日后核对同一事项的费用与工作是否对应。涉及具体收费金额和承接安排,宜直接向拟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书面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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