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也就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口径;综合工时审批周期与考勤统计周期解决的是“哪些小时算加班、算在哪一期”,属于第二步。两者的功能不同:基数决定数额的乘数起点,周期决定计入加班的时长范围。北京市(以及全国)层面适用的加班费倍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该条并不因考勤统计周期与审批周期不一致而改变。因此,在基数尚未核定前先比对两个周期,容易出现时长算得清、金额算不准的情况。
一、基数为什么排在前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公开文本:https://www.huaihua.gov.cn/rsj/c116049/201907/292dabb26d754dc9a79beb906b7ec939.shtml)
条文把计算锚点写成“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倍率是固定的,基数则要回到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构成和实际发放记录中去还原。基数一旦偏低,即便加班时长统计无误,最终数额仍会偏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北京的具体标准数额本次资料未包含,需另行核对,基数核对时应把这一下限作为比照项。
二、审批周期与考勤统计周期各自核什么
综合工时的前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同版本、同出处)这意味着需要核对的是“批准”这一事实及其覆盖范围:批文针对哪些岗位、有效期间从何时到何时、是否覆盖争议考勤期间。若批文期间与考勤统计周期错位,先要确定争议时段究竟落在审批有效期内还是有效期外,再讨论该时段按何种工时规则归集工时。
需要说明的是,综合计算工时的具体审批办法、审批周期长度、周期内总工时如何折算,本次资料未包含,属于需另行核对的项,本文不就此下结论。可以确定的是:审批范围与考勤统计周期属于“时长与期间”层面的核对,不替代基数的确定。
三、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材料用途
以下为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
| 顺序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1 | 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工资构成说明 |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口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 2 | 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批文及所附岗位、期间 | 争议期间该岗位是否在审批覆盖范围内 |
| 3 | 考勤原始记录、排班表、系统导出数据 | 考勤统计周期的起止与实际工时归集 |
| 4 | 加班审批单、排班通知、工作沟通记录 | 相关工时是否由单位安排 |
先做第1项,是因为它直接决定第四十四条三档倍率的乘数;第2、3项决定加班时长的归属期间;第4项用于说明工时的成因。四组材料指向同一段用工事实,主体、期间和原件来源宜保持对应。
若单位存在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该条属于行政处理路径的后果规定,与基数核定是两项工作,不宜混为一谈。
需要就考勤记录、审批文件与工资构成做材料核对准备的,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整理思路;具体承接方式与费用安排需另行协商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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