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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起诉律师咨询:起诉前证据目录怎么整理

在天津准备交通事故赔偿起诉,证据目录可以按“证据种类—证明对象—原件状态—来源与保管人”四项编制,并把材料分为事故与责任、医疗与损害、损失数额、主体与保险四组。起诉前重点核对事故认定书的送达与查阅复制情况、病历和票据的原件、鉴定意见的委托与依据材料,以及行车记录仪等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受理法院对目录格式、份数和副本的具…

在天津准备交通事故赔偿起诉,证据目录可以按“证据种类—证明对象—原件状态—来源与保管人”四项编制,并把材料分为事故与责任、医疗与损害、损失数额、主体与保险四组。起诉前重点核对事故认定书的送达与查阅复制情况、病历和票据的原件、鉴定意见的委托与依据材料,以及行车记录仪等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受理法院对目录格式、份数和副本的具体要求,向立案窗口核对即可。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供咨询入口,电话4009003957,咨询时可先说明事故时间、认定书结论和已掌握的材料类型,便于确定整理范围。

一、先按法定证据种类给目录搭骨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对目录整理的实际意义,是把每份材料先归入一种主要证据种类,再写它要证明什么。事故认定书、病历、票据、保险单通常归入书证;行车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归入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发票、定位记录可以归入电子数据;伤残鉴定、车损评估意见归入鉴定意见。目录中写清种类,便于后续按质证规则分别准备原件、原始载体和说明材料。一份材料同时具有多种载体时,可以确定一个主种类,在备注中说明其他载体形式,不建议在同一目录里重复列成多项。

二、用举证责任确定“证明对象”,不按时间顺序堆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起诉前编目录,可以把“证明对象”一栏按赔偿主张的要件拆开写:事故发生经过与责任比例、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各项损失的项目和数额、原告主体资格、被告主体与保险关系。比如医疗费票据的证明对象写“某年某月某日至某日在该医院治疗支出的医疗费数额”,比只写“证明医疗费”更便于对照诉请。无法自行取得的材料,可以在目录中单列“申请调查收集”栏,写明材料名称、存放单位、无法取得的原因,是否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结合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条件判断。

三、四组核心材料的目录写法与核对顺序

(一)事故与责任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以及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目录中可记录认定书编号、制作日期、收到日期、责任结论,并把从公安机关查阅复制的现场图、照片、询问笔录等一并列入。复制材料注明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已经申请复核的,可以把复核申请、复核结论列入同一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第七十五条还规定,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起诉前整理时,把复核进度和诉讼时间点记入备注,便于后续说明程序衔接。

(二)医疗与损害材料

这一组通常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医疗费票据、护理证明、误工材料等。目录的“证明对象”可以分别写治疗期间、伤情诊断、费用金额、护理人数与期间、误工时间。鉴定意见属于第六十六条列明的证据种类,目录中写清鉴定机构、委托事项、鉴定日期、意见结论和所依据的病历、影像资料。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起诉前可以先核对鉴定意见的委托主体、鉴定材料和结论是否完整,是否需要在诉讼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这属于后续程序准备,不影响起诉前把鉴定意见列入目录。

(三)损失数额材料

医疗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施救费等票据,按“票据—对应损失项目—金额—形成时间”逐项列入。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凭证与票据对应时,在备注中写明同一笔支出的对应关系,避免同一金额重复计算。书证的提交形式受第七十三条约束:“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目录中设“原件状态”栏,写原件、复制件、原件存放何处、能否在开庭时提交原件。起诉前把原件按目录顺序装入文件袋,复制件标注“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由持有人签注,是便于核对的整理方法。

(四)主体与保险材料

原告身份证件、被告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单位车辆所属单位信息等,目录中分别写明证明原告主体、被告主体、车辆权属和保险关系。涉及保险公司的,把保单号、承保期间、险种列入备注。主体材料与其他证据分组排列,便于在起诉状中对应列明当事人。

四、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要写清原始载体

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目录中列行车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时,建议写明形成设备、形成时间、持续时长、原始存储介质、现由谁保管、是否保存原始文件。只写“视频光盘一张”信息不足,后续难以说明来源和完整性。电子数据可以写提取设备、提取时间、存储位置和提取过程说明。涉及他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材料,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同时明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目录备注可以标注保密需求,是否不公开质证由法院依法处理。

五、易灭失证据单列“待保全”栏

第八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监控录像超过保存期限、车辆痕迹可能修复、现场物品可能被清理时,可以在目录中单列“待保全证据”,写材料名称、存放地点、保管人、可能灭失的原因和已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结合“情况紧急”和“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条件判断;目录中区分“已持有材料”和“待取得、待保全材料”,避免把尚未取得的材料写成已提交证据。

六、提交期限与目录更新

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起诉前编目录,可以同时做一份“材料取得进度表”,记录每份材料是否已取得、何时取得、还缺什么、向哪个单位申请。立案后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的,按期限提交;确有困难,按第六十八条申请延长。目录不是一次定稿,补充材料后更新编号和页码,保持与起诉状、证据清单一致。

七、建议的目录表样式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据种类 证明对象 形成时间 页数 原件/复制件 来源或保管人 备注
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书证 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 某年某月某日 2 原件 交警部门送达 记明送达日期
2 住院病历、费用清单 书证 伤情、治疗期间及医疗费 某年某月至某月 若干 原件 医院 与票据逐项对应
3 医疗费票据 书证 医疗费支出数额 按票据日期 若干 原件 原告持有 标注对应病历
4 行车记录仪视频 视听资料 事故碰撞过程 某年某月某日 光盘1张 原始载体及复制件 原告保管 写明设备与提取时间
5 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 伤残等级或车损 某年某月某日 若干 原件 鉴定机构 附委托材料
6 误工证明、工资流水 书证 误工时间及收入减少 某年某月至某月 若干 原件/复制件 单位、银行 注明期间
7 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单 书证 主体资格与保险关系 按证件日期 若干 复制件 原告持有 开庭带原件核对

表中材料是示例,实际目录按案件已有材料增删;同一损失项目涉及多份票据的,可以按项目合并列示,在附页逐张编号。

八、常见整理误区

一是只按时间先后排列,不写证明对象,导致材料与诉讼请求对不上。二是把事故认定书当作唯一的事故证据,忽略第六十五条允许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现场图、照片、询问笔录可以在目录中单列。三是原件与复制件混在一起,未注明原件去向,开庭时无法核对。四是视听资料只写文件名,未写原始载体、形成设备和保管人。五是鉴定意见只列结论,未附委托材料和依据的病历、影像。六是目录金额与起诉状、票据金额不一致,或者同一笔支出重复列入不同项目。七是把待保全、待调取的材料写成已取得证据,后续无法提交时难以说明。八是收到补充材料后不更新目录页码,造成编号错乱。

起诉前证据目录的整理,最终要回到三个核对:每份材料是否有原件或可核对的来源,证明对象是否与诉讼请求逐项对应,无法自行取得的材料是否已注明保管单位和申请调查收集或保全的路径。天津案件的具体立案材料份数、目录模板和递交方式,建议向受理法院立案窗口核对;是否将调查取证、证据保全、鉴定意见质证准备纳入委托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确认,电话4009003957。紧急报警、医疗救助等公共渠道应优先使用。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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