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单里列出的“评估复核”,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通常对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要把这项服务写进委托范围,建议把它拆成可逐项核对的具体工作,并与律所协商哪些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廊坊当地的具体收费金额,本次资料未包含,应以律所出具的书面收费约定为准。
一、先确认“评估复核”对应哪一段程序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这一条划定了复核审查的三类内容,也决定了律师工作的大致落点。可以在委托范围中逐项写明的工作例如:核对事故认定书所载事实与在卷证据是否对应;梳理调查、检验鉴定、送达等程序节点是否完整;就法律适用与责任划分出具书面分析意见;起草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复核申请书;代为签收复核环节的文书;当事人要求到场听取意见时,协助准备陈述材料。上述事项属于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的内容,不是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
二、期限节点和后续环节要写明是否包含
复核程序有明确的时间节点。第七十四条规定复核结论应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第七十五条规定,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也应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
如果复核结论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因此,委托范围中建议写清:报价中的“评估复核”是否包含复核申请提交后的期限跟踪、文书签收、复核结论解读;如复核结论责令重新认定,重新认定阶段的材料核对与意见提交是否另行计费;复核结束后进入赔偿协商或诉讼的,是否属于另一项委托。把这些边界写在书面约定里,比只写“评估复核”四个字更容易核对。
三、费用边界与书面约定
按照司发通〔2021〕87号文件(2021年12月28日成文)的要求,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据此,复核环节的工作量、是否包含重新认定阶段、是否需要到场,都会影响律所对服务范围与计费的安排,宜在签约前逐项确认。
费用上还应区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检验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报价单中列明的项目是否含第三方费用、由谁垫付、如何结算,建议一并写入约定。
书面形式方面,《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把“评估复核”的具体工作、对应期限、费用项目和计费方式写入委托合同与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与期限,是咨询阶段可以重点核对的内容。
咨询时可向律所索取书面报价与服务清单,逐项比对上述工作是否覆盖、哪些另行计费;廊坊当地是否存在更细的收费指引,需另行向当地律师协会或律所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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