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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私了协议注意事项签字前要核对哪些赔偿项目

在天津处理完交通事故、准备在私了协议上签字时,签字前需要核对的对象可以归为三组:一是签协议的人有没有权限把这笔赔偿定下来,包括对方本人签字、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签字、单位或保险公司一方盖章;二是协议正文有没有把赔偿项目的名称、金额、计算依据、支付时间写到可执行的程度;三是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这类条款覆盖的范围,是否与你实…

在天津处理完交通事故、准备在私了协议上签字时,签字前需要核对的对象可以归为三组:一是签协议的人有没有权限把这笔赔偿定下来,包括对方本人签字、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签字、单位或保险公司一方盖章;二是协议正文有没有把赔偿项目的名称、金额、计算依据、支付时间写到可执行的程度;三是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这类条款覆盖的范围,是否与你实际发生的损失对得上。这三组内容分别关系到协议能否约束相应主体、日后能否再就某项费用协商变更,以及是否存在可以请求撤销或认定无效的情形。带着事故认定书、病历和费用票据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当面梳理,或先拨打4009003957说明情况,可以在落笔前把疑点逐条列清。

一、先核对签字的人:谁有权确定这笔赔偿

私了协议本质上是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签名、盖章、按指印三种方式并列,任一方式完成即可,核对时要看清落款处是谁的签名或谁的章,以及该签名、盖章是否对应协议上写的当事人。

对方由他人代签的,需要看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核对授权委托书时,可以按这四项逐一比对: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是否为处理本次事故赔偿、权限是否包含确定赔偿数额与签署协议、期限是否覆盖签字当日。

代签人拿不出授权,或者授权已过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也就是说,这类协议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你可以催告对方本人追认,三十日内没有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同一部法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一条的适用要看当时是否存在足以让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需要结合具体材料判断。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形:协议由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人员参与协商,落款处却只有车主签名,或者只有保险公司印章。签字前可以核对协议首部列明的当事人与落款签章是否一致、保险公司是否作为一方当事人出现,避免出现拿着协议找错主体的情况。

二、再核对协议写到的赔偿项目

赔偿项目的核对,重点在于每项费用能不能落到“名目—金额—计算依据—支付时间”四个要素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根据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这两条合起来看,协议签完之后如果想增加或减少某项赔偿,需要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如果协议对某项费用的处理写得笼统,日后一方主张当时已经另行约定增加或减少,按第五百四十四条可能被推定为未变更,仍按原协议执行。因此签字前把每一项写具体,直接关系到后续还有没有协商空间。

具体到项目层面,可以把事故后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类别逐项对照: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与票据金额是否一致;车辆维修费用与定损单、维修发票是否一致;协议中写到的其他费用名目,是否与实际支出凭证一一对应。对于签协议时尚未发生、但可以预见的后续费用,是否需要写入协议、如何写入,属于需要结合伤情和诊断意见单独判断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依据的资料未包含天津地区赔偿项目的具体名目清单和计算标准,签字前应当就项目范围与计算方式另行核对,不宜仅凭口头协商内容落笔。

三、核对意思表示:这些情形签字后可以请求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签字前对照这三项自查,比事后争议更有意义。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法律给出了救济路径。根据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根据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根据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条文的表述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要通过相应程序提出,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判断,签字一方自行宣布协议作废并不产生条文所规定的效果。核对阶段能做的,是把签约时的沟通过程、报价依据、伤情资料留存下来,为日后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欺诈或显失公平留下可核查的材料。

四、签字前的材料核对清单

下表列出的是可以用于核对的材料及各自能核对的问题,属于建议性的整理方法,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材料 能核对什么 核对时的注意点
事故认定书 事故各方与责任划分 与协议首部列明的当事人是否对应
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 伤情、治疗经过、后续复查安排 与协议中写到的伤情描述是否一致
医疗费票据与费用清单 已发生医疗费用的实际金额 与协议所列金额逐笔对应
误工相关证明与收入流水 因事故产生的收入减少情况 与协议中相应费用名目对应
维修发票、定损单 车辆损失的实际金额 与协议所列车损金额对应
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单位盖章文件 签字主体的身份与代理权限 按代理事项、权限、期限三项比对
协议草稿 项目、金额、支付时间、了结范围 手写补充处是否双方签章确认

清单的用法是同一维度比对:同一笔费用,票据金额、协议金额、实际支付金额三者应能对上;同一个签字人,身份证姓名、协议落款、授权委托书上的被代理人应能对上。三项对不上时,先停下来核实,再决定是否签字。

五、几处容易忽略的细节

协议中有手写补充或划改的,建议在修改处由双方分别签名或按指印确认,避免日后对改动内容产生争议。约定分期支付的,把每期金额与支付日期写明,并保留转账记录,现金支付的可以要求出具收据。协议签署后,双方各持一份原件,拍照留存不能替代原件。协议中若出现“一次性了结”“不再追究”等表述,签字前应确认这类表述覆盖的费用范围与你已核对的项目是否吻合,以及是否涉及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

结语

签字前需要继续核对的,主要是三项:签字人是否具备相应权限、协议所列赔偿项目与实际票据能否逐项对应、了结条款覆盖范围是否清晰。天津地区赔偿项目的具体名目与计算标准,本文所依据的资料未予覆盖,需要结合伤情材料和实际支出另行确认。就上述材料与协议草稿的比对、拟议委托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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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私了协议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