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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咨询:病历封存和鉴定申请怎么安排?

病历封存和鉴定申请可以按“先固定病历资料、再启动鉴定”的顺序安排。患者对病历资料享有查阅、复制权,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法律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后果。因此,咨询时先把病历范围、页数、形成时间和交接过程核对清楚,再围绕争议诊疗环节准备…

病历封存和鉴定申请可以按“先固定病历资料、再启动鉴定”的顺序安排。患者对病历资料享有查阅、复制权,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法律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后果。因此,咨询时先把病历范围、页数、形成时间和交接过程核对清楚,再围绕争议诊疗环节准备鉴定申请,通常更有利于后续程序。病历封存的具体操作程序、鉴定申请的受理条件和期限,本次资料没有覆盖,需要另行向受理机构或专业人士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咨询时可先说明就诊时间、争议环节和现有病历情况,便于判断先补哪类材料。

一、先取得病历复制件,核对范围与页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可参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这条包含两层内容:医疗机构对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负有填写和妥善保管义务;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患者一方可以先从复制入手,把诊疗过程的基础材料拿到手。

建议以书面方式提出查阅、复制要求,写明就诊人、就诊时间、病历形成期间和希望复制的资料类别,并保留提交时间、接收对象和回复情况。复制件拿到后,可以按就诊时间顺序核对:住院志与出院记录是否对应,医嘱单与护理记录能否衔接,检验报告、影像报告和病理报告是否齐全,手术及麻醉记录是否包含术前告知和术后记录。如果医院以内部流程为由延迟提供,可以把申请时间、沟通对象和答复内容记录下来,作为后续核对“是否及时提供”的事实材料。

二、封存要固定的是病历状态,具体程序需另行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可参见前引网址)

该条把三类情形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联系起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对患者一方来说,封存和复制病历的直接作用,是形成一个可以比对的时间点:某年某月某日,哪些病历已经存在、有多少页、由谁保管、交接时是什么状态。

建议在申请封存或复制时,同时制作一份清单,逐项列出资料名称、形成日期、页数、原件或复制件、交接人签字和时间。不同病历的形成和保管主体可能不同: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影像资料、病理切片、手术记录可能分别由不同科室或部门保管。核对时按同一就诊事项分别列明,避免把不同时间形成的材料混在一张清单里。

需要说明,本次资料没有包含封存的操作规程,封存由谁主持、在何处封存、保存期限、启封条件、封存后能否复制等,需按现行有效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法规和医疗机构流程另行核对,不宜仅凭本条推定。该条使用的表述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种情形对应的是过错要件的事实基础;赔偿责任还需结合损害等事实,由具体程序判断。

三、鉴定申请放在病历和争点整理之后

鉴定通常围绕诊疗行为是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该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关系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病历资料是判断诊疗过程的第一手材料,鉴定机构需要结合病程记录、医嘱、检验、影像、手术和护理记录还原诊疗经过。

建议在提出鉴定申请前,先用一页纸写清争议环节:是诊断延迟、手术方式选择、用药剂量、术后观察、转诊时机,还是知情告知。每个争点后面标注对应的病历页码和记录内容。这样做的目的,是让鉴定申请的事项与病历材料能够对应,避免申请事项写得过宽或过窄。

鉴定申请的受理机构、提交材料、申请时限、鉴定机构选择方式、鉴定费用和检材要求,本次资料未覆盖,需向受理机构或专业人士另行核对。病历复制是否收费、按什么标准收费,也应以受理机构或医疗机构的实际告知为准。

四、材料用途对照与常见误区

材料或环节 主要用途 能核对什么 使用时注意
病历复制件 了解诊疗全过程 记录是否连续、页码是否完整、关键节点有无记载 复制件应与原件核对,注明复制时间和来源
封存清单、交接记录 固定某一时间点的病历状态 已有哪些资料、页数、保管和交接情况 清单应逐项列明,避免只写“病历一袋”
鉴定申请材料 把争议环节提交专业判断 诊疗行为、过错和损害之间的关系 申请事项与病历页码对应,具体程序另行核对
费用票据和清单 核对损失范围 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支出 与就诊时间、项目对应,不混入无关票据

这四类材料的证明对象不同。病历复制件帮助了解诊疗过程,封存清单帮助固定某个时间点的资料状态,鉴定材料帮助把专业问题提交判断,费用票据帮助核对损失。它们可以互相印证,但不宜互相替代。只提交出院小结,通常难以反映住院期间的医嘱和护理过程;只做封存而不整理争点,鉴定申请容易缺少针对性;只准备鉴定申请而不核对病历页码,申请事项和检材可能对不上。

常见误区可以留意四点:只带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去咨询,未带完整住院病历、检验影像和费用清单;把“复制病历”和“封存病历”当成同一件事;在病历范围尚未核清时就急着确定鉴定事项;认为只要出现病历问题就当然获得赔偿。核对顺序可以按“就诊时间线—现有病历目录—缺失或矛盾记录—书面申请及回复—争议环节—鉴定事项”逐项推进。这个顺序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可以根据手头材料调整。

五、咨询前的准备清单

  • 身份和关系材料:患者身份证明,近亲属代为咨询的,准备关系证明或授权材料。
  • 就诊时间线:挂号、初诊、检查、手术、用药、转诊、出院、复诊的日期和科室。
  • 现有病历:住院志、出院记录、医嘱单、检验报告、影像报告、病理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
  • 沟通材料:知情同意书、谈话记录、费用清单、与医务人员沟通的原始记录。
  • 已经提出的书面申请:查阅、复制或封存病历的申请及回复,快递、签收或现场提交记录。
  • 争议焦点说明:一页纸写明认为有问题的环节、对应病历页码和希望了解的问题。

这些材料用于帮助咨询时还原事实,不是法定必交清单,也不要求全部齐备后才能咨询。缺少部分材料时,可以先说明缺什么、准备向哪里补取。

六、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病历封存的具体程序、封存地点和启封条件;鉴定申请的受理机构、材料、时限、机构选择和费用;病历复制是否收费及标准;律师服务范围、计费方式以及是否接受委托,需与律所协商确认。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好就诊时间线和现有病历目录后,围绕“先补哪类病历、争议环节对应哪些记录、鉴定申请前还缺什么”进行咨询。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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