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侵权纠纷律师委托中,委托合同把“服务阶段”与“收费项目”列写不一致时,委托人宜把合同作为同一份文件整体核对:先确认合同列明的服务阶段及每阶段工作内容,再逐项对应收费项目、项目性质、计费方式、支付条件和凭证;重点核对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与异地办案差旅费的边界,以及收款、开票主体是否一致。不一致处建议以书面补充确认固定,不宜仅凭口头说明或付款记录推断服务范围。
一、先做“阶段—工作—收费—支付”对应核对
以合同文本及补充文件为基准,把合同实际列明的服务阶段逐项展开,例如咨询、证据材料整理、一审、二审、执行等,均按合同实际写法核对,不预设必须包含哪些阶段。每个阶段后面可以对应记录:具体工作内容、是否包含在律师服务费内、是否另行计费、计费方式、金额及支付节点。
重点看两类情形:一是“写了阶段、没有对应收费项目”,需确认该阶段工作是否已包含在总费用中;二是“写了收费项目、找不到对应阶段”,可要求说明该项目对应哪一阶段、哪项工作。与此同时,核对委托人与合同相对方是否同一,收款主体、开票主体是否指向律师事务所,合同签订日、服务起止和付款节点是否采用同一口径。不同程序日期本身可以不同,不宜仅因日期差异直接认定矛盾。
资料显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司发通〔2021〕87号,中国政府网转载: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因此,对没有对应阶段的收费项目,可以要求律所说明其对应的工作量、服务阶段和计费考虑。
二、再核对收费项目的性质与费用边界
收费项目先分为三类核对: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该条同时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据此,如果合同服务阶段只写到某一阶段,收费项目却出现鉴定费、保全费、翻译费等,需要核对它是“代委托人支付”还是“律师服务费”:属于代收代付的,看实际发生和有效凭证;属于律师服务费的,看对应工作内容和约定依据。异地办案差旅费单独列项的,核对是否实际发生、约定标准和凭证。合同采用风险代理的,还可按第七项核对是否有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以及是否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
三、形成书面核对清单,按顺序处理不一致
| 核对维度 | 具体看什么 | 用途 |
|---|---|---|
| 服务阶段 | 合同写明的阶段、起止、各阶段工作 | 确定服务范围边界 |
| 收费项目 | 项目名称、对应阶段、计费方式、金额 | 判断项目是否有对应工作 |
| 项目性质 | 律师服务费、代收费用、异地差旅费 | 防止费用混同 |
| 支付与凭证 | 付款节点、收款开票主体、发票收据、代收及差旅凭证 | 核对实际支付与约定 |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先收集同一事项的合同、补充协议、报价单或收费清单、付款凭证、发票或收据、沟通记录,并标注版本和日期;再制作上述对应表;对无对应阶段的项目书面询问,并要求出具收费清单及代收费用、差旅费凭证;将确认结果写入补充协议或确认单,写明哪些阶段包含、哪些另行计费、代收费用如何结算。付款前再核对收款主体、金额、开票主体与书面约定是否一致。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一般业务资料涉及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等主题;具体案件是否承接、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以委托约定为准。该所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用于咨询收费清单和阶段列明方式。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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