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高空坠物侵权律师咨询,物业监控和住户排查记录怎么用?

物业监控和住户排查记录在高空坠物侵权咨询中承担不同的证明任务:监控主要用于锁定具体抛物、坠物行为人,并反映物业服务企业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住户排查记录主要用于界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以及帮助住户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两类材料能否使用,取决于记录时间与事发时间是否对应、原始载体是否完整、制作和调取程序是否…

物业监控和住户排查记录在高空坠物侵权咨询中承担不同的证明任务:监控主要用于锁定具体抛物、坠物行为人,并反映物业服务企业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住户排查记录主要用于界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以及帮助住户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两类材料能否使用,取决于记录时间与事发时间是否对应、原始载体是否完整、制作和调取程序是否可追溯。准备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时,可以先按“时间—位置—主体—原件”四组信息把材料列清,再判断哪些内容能直接对应到法律条文中的责任层次。

一、先分清三个责任层次

高空坠物、抛掷物致害,首先需要区分的是责任主体,而不是先讨论材料真假。《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民法典》第1254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一条实际上分出三个层次:能够查明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物业监控和住户排查记录的价值,分别落在“查明具体侵权人”“限缩或确定可能加害使用人范围”“判断物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三个位置上。

如果坠落物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则还可能涉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民法典》第1253条,同上版本及出处)这一条采用过错推定,与第1254条的抛掷、坠落规则适用对象不同,咨询时需要先说明坠落物的来源和形态,再判断哪一条更贴近事实。

二、物业监控记录的三个用途

第一,指向具体行为人。监控如果完整记录了抛物或坠落的瞬间、起落位置、窗口朝向,能够与具体住户、具体房间建立对应关系,就可以作为查明侵权人的材料。这类记录的价值在于“直接对应”,即时间、位置、物体、人物能够相互锁定。仅有某一楼层外观画面、没有坠落瞬间的记录,通常只能辅助判断,不能单独完成锁定。

第二,辅助限缩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范围。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监控可以反映事发时段哪些窗户处于开启状态、哪些阳台有搁置物、坠落物大致来自哪个立面或哪个高度区间。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排除明显不可能的方向,但法条并未规定仅凭监控即可确定补偿范围,监控仍需与排查记录、报警记录、现场照片等相互印证。

第三,反映物业服务企业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第1254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的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覆盖范围、是否正常运行、保存周期、有无巡查和警示记录,都属于判断物业是否尽到相应义务的事实材料。这里要注意,监控是否存在、是否损坏、是否及时维修,与监控是否拍到坠落瞬间,是两个不同的事实问题,咨询时应分别说明。

对监控记录本身,建议按以下五项核对:一是拍摄位置与视野,确认画面覆盖的是哪一立面、哪一楼层区间,是否存在明显死角;二是时间信息,确认设备时间是否校准、时间戳与报警时间、就诊时间能否对应;三是连续性与完整性,确认事发前后时段是否连续,有无跳帧、剪辑、覆盖;四是原始载体与提取过程,确认保存介质、提取人、提取时间、有无书面记录;五是保存周期,确认物业监控的常规保存天数,事发至调取时是否仍在保存范围内。若监控已超过保存周期,需进一步核实物业存储制度和备份情况,不宜仅凭“没有录像”直接推断某一方责任。

三、住户排查记录的用途与核验

住户排查记录常见于物业、社区、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在事发后进行的逐户走访,内容可能包括事发时段是否在家、窗户是否开启、阳台有无搁置物、是否装修、房屋是否出租、住户签字确认等。它的第一项用途是形成“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事实清单,帮助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使用人范围。第1254条规定的补偿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排查记录可以作为界定这一范围的参考材料,但法条并未规定必须逐户排查,也未规定排查记录具有单独确定范围的效力,因此仍需结合建筑结构、坠落点、监控方向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二项用途是住户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第1254条在补偿规则中写明“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住户可以以事发时不在家、窗户关闭、阳台无搁置物、房屋处于空置或出租状态等事实材料,主张排除自己的补偿责任。排查记录如果由住户本人签字、内容具体、时间接近事发时段,并能够与门禁记录、出行记录、监控画面相互印证,证明作用会更完整。反之,记录由他人代签、事后补记、内容笼统,或者排查时间与事发时间相隔较久,就需要进一步核对制作过程和原始记录。

对排查记录,建议核对:制作主体是谁,是物业、社区还是公安机关;排查时间与事发时间的关系;是否逐户进行,遗漏户如何处理;签字是否本人所签,有无代签或事后补签;记录内容是否具体到窗户状态、阳台物品、在家情况;记录有无修改痕迹;记录中的住户信息与房屋登记、租赁合同、门禁记录是否对应。上述核对用于判断记录能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或举证义务。

四、两类材料如何相互印证

监控记录与排查记录的关系,可以按三条线比对:时间线、空间线、主体线。时间线上,把监控显示的坠落时间、报警时间、就诊时间、排查记录的形成时间依次排列,看是否存在明显缺口;空间线上,把监控拍到的立面、楼层、窗户朝向,与排查记录中住户的房号、窗户状态对应起来;主体线上,把监控中出现的人员、排查记录中的住户、房屋实际使用人逐一对应,区分业主、租户、同住人。

举例来说,监控显示某单元北侧在某一时刻有物体坠落,排查记录显示该侧某几户在事发时段无人在家且窗户关闭,另有一户有人在家且窗户开启——这一示例仅用于说明比对维度,即通过时间、位置、人员三组信息缩小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范围,并不直接得出某一户承担责任的结论。实际判断仍需结合坠落物形态、坠落点位置、公安机关调查进展等因素。涉及多个住户时,各户的情况可能不同,材料应分户整理,避免把一户的排查结果直接套用到其他住户。

五、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向律师咨询前,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材料:先列事发时间、地点、坠落物形态、受损情况的简要事实;再列监控资料的持有人、调取时间、保存状态;随后列排查记录的制作者、形成时间、签字情况;最后列已报警或已向物业反映的记录。这样整理的作用,是让律师能够快速判断现有材料处在“查明侵权人”“界定可能加害使用人”“判断物业义务”中的哪一层,以及还缺哪一类印证材料。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应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监控调取协助、排查记录梳理、证据目录制作等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由相应机构按规定收取,需另行核对,不宜混同为一个报价。咨询时可以把“需要律师做哪些工作”和“哪些费用由第三方收取”分开询问,便于形成清晰的委托边界。

六、仍需核对的事项

本文尚未核对具体案件中监控是否仍在保存期、排查记录是否有制作人和住户签字、事发时间与记录形成时间相差多久、是否已有公安机关调查结论。这些事实直接影响材料用途的判断,需要在咨询时逐一说明。如需围绕物业监控调取、住户排查记录梳理及责任层次分析进一步咨询,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高空坠物侵权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