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对这类不一致,重点是在维权前的证据固定阶段,把授权记录与商品页的实际使用方式放在同一组维度上比对:授权主体、使用方式、媒介与渠道、地域、期限、是否允许转授权或修改,以及页面使用是否带有代言、推荐性质。比对后要区分两种情形:一种是授权条款本身约定不明,另一种是页面使用明显超出授权文字。前者按《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作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后者需结合授权文本、沟通记录和页面使用事实,判断是否落入许可范围。商品页发布在网络平台的,还可以按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准备平台通知材料。
先固定授权记录与商品页两组材料
授权记录这一组,可以核对:授权合同、授权书、补充协议、邮件或聊天记录中,肖像权人是否本人;被授权使用的主体是谁;允许的使用方式写的是商品主图、详情页、短视频、直播还是线下物料;媒介和渠道是否限定为特定平台;地域范围;起止期限;是否允许转授权、修改或再许可;是否约定报酬及使用目的。建议把上述内容逐项摘录成一张对照表,保留原件来源和形成时间。
商品页这一组,可以核对:页面链接、访问时间和页面快照;店铺主体公示信息;肖像出现在主图、详情页、宣传视频还是推荐语位置;页面是否标注“代言”“推荐”“同款”等字样;商品页上线时间与授权期限是否重叠。建议用连续录屏方式固定页面从链接打开到肖像展示位置的过程,并保留原始文件;涉及公证或可信时间戳的,可另行向相关机构核实办理方式。这些整理建议的作用,是让“授权写了什么”和“页面实际做了什么”在同一维度上可比,而不是先得出侵权结论。
约定不明与明确超范围的处理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适用这条的前提,是存在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且双方对其中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它是一条合同解释规则,不意味着只要授权记录与商品页不一致,就自动认定侵权;也不排除先核对授权文字是否真的覆盖了页面使用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文本)
期限问题适用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核对时要先看授权记录对期限是否有明确约定,再对应不同的解除条件和通知要求;解除后的损失赔偿,条文也保留了“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这一例外。(同上,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如果商品页的使用方式、媒介、地域明显不在授权文字范围内,属于“是否落入许可范围”的事实判断。此时可以把授权文本、签约时的沟通记录、页面展示的具体位置和上线时间放在一起核实,不宜仅凭“不一致”三字直接推导出侵权或赔偿结论。
网络商品页的通知材料与责任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文本)
准备通知时,可以按三组材料整理:第一组是权利人与授权关系材料,用于核对身份和许可范围;第二组是商品页与授权范围的逐项比对说明,用于说明哪些使用方式、媒介或期限存在争议;第三组是页面链接、快照和访问时间,用于定位被通知的具体内容。每组材料解决不同问题,不宜混在一份说明里。通知是权利人可以采取的措施,不是提起其他程序的法定前置条件;是否发通知、何时发通知,可结合页面传播范围和证据固定情况判断。
上述规则为全国性法律规则。北京地区个案中具体向哪个平台、哪个机构提交材料,以及材料格式要求,可向有管辖权的机构进一步核实后再行准备。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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