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肖像权侵权维权的咨询和诉前材料准备阶段,应先核对两份授权是否分别覆盖网店与公众号的实际使用主体、使用平台、使用目的和发布时间,而不是只比较两个期限。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肖像权人签署的授权文件、网店经营者与公众号账号主体信息、授权范围与起止日期,以及商品上架和文章发布记录;期限不同只说明两条使用线要分别判断,不能直接得出侵权结论。
一、先核对授权主体和授权链条
- 核对肖像权人身份及签署情况:查看授权书上的许可人是否为肖像权人本人;如由经纪人、经纪公司或他人代签,进一步核对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和期限。
- 核对被许可人是否对应:网店核对店铺经营者、营业执照主体;公众号核对账号主体、运营者。若店铺或公众号由代运营方实际运营,核对代运营合同及授权书是否允许转授权。
- 核对授权对象是否同一:查看原图、文件名、拍摄时间、人物、使用场景,确认两份授权指向同一张照片,避免把相似照片混同。
- 核对期限文件:查看授权书起止日期、续签协议、补充协议、终止通知,以及到期后下架或删除记录。
二、把使用范围、期限与发布事实逐项对应
对网店和公众号分别列一张核对表,至少包括:许可使用的平台和具体账号;使用方式,如商品主图、详情页、文章封面、正文配图;使用目的和商品、活动范围;授权起止日期,精确到日;使用地域;是否允许修改、转授权;是否约定到期删除义务。
再用实际使用证据对应:网店商品上架时间、详情页编辑记录、公众号文章发布时间和修改记录、网页截图及链接、账号后台记录。重点查看每次发布、持续展示是否落在该平台对应的授权期间内;若授权到期后仍展示,核对有无续签、补充授权或事后追认。两份授权期限不同,应分别判断,不能把一份授权当然延伸到另一平台。
三、条款有争议时的解释和终止规则
如授权文件构成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对肖像使用条款理解有争议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关于期限,《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因此,期限约定不明与期限明确两种情形,解除条件和赔偿后果不同,核对时应先确认授权书属于哪一种,再看通知、解除和实际使用时间。
上述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可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准备维权材料时,可把两份授权、账号主体信息和发布时间证据按平台分册整理,便于说明哪一次使用超出了哪一份授权。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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