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前建议先做三组整理:按时间线归集学校处理记录,按就诊顺序归集就医材料,单独记录孩子和家长的陈述。学校处理记录重点核对学校是否及时制止、是否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处理、是否安排心理辅导,以及严重欺凌是否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就医材料重点保留首诊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医嘱、费用票据和复诊记录,并让伤情照片与病历记载相互对应。需要律师协助梳理材料缺口和拟议委托范围的,可先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
先看清学校承担哪些法定环节
校园欺凌咨询中,学校处理记录之所以关键,是因为法律对学校的处置程序有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
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对学生欺凌的定义是:“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整理事实时,可以把行为方式、双方关系、持续情况、造成的身体或精神损害分别写明,再与学校记录中的认定和处理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分别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和免责条件。两条都指向“教育、管理职责”是否履行。学校处理记录正好用于核对这一环节,就医材料则用于核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程度。两类材料放在同一时间轴上,才能看出学校在哪个节点做了什么、没有做什么。
学校处理记录按“报告—制止—认定—处置—报告上级”整理
建议把学校处理记录分成五类,每类都标注日期、经办人、材料来源和能证明的事项。
第一类是报告记录。家长何时、通过什么方式向班主任、德育处、校领导反映,反映了几次,每次说了什么。书面申请、微信、短信、邮件、通话记录都可以保留原始载体。如果只是口头反映,可以事后整理一份沟通纪要,写明时间、地点、参与人、主要内容,发送给对方确认;对方未确认的,保留发送记录。这类材料可以核对学校是否知道欺凌事实、知道的时间。
第二类是制止和现场处置记录。事件发生后学校是否立即制止,是否将双方分开,是否通知双方监护人,是否安排人员陪同就医。相关材料包括学校通知记录、门卫或宿舍登记、监控调取申请及回复、现场照片。监控有保存期限,建议尽早书面申请调取,写明时间段、位置和申请用途,并保留学校回复。
第三类是认定和处理记录。学校是否组织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进行认定,认定结论是什么,是否向家长送达,对实施欺凌的学生采取了哪些管教措施。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家长可以向学校核对是否启动了这一程序,并保留认定意见、处理决定、告知书等书面材料。
第四类是心理辅导和帮扶记录。学校是否对相关学生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是否提供帮扶。可以保留学校心理老师约谈记录、辅导安排通知、家长会记录。这类材料与就医材料中的心理科就诊记录可以相互对应。
第五类是严重欺凌的报告记录。如果行为性质严重,学校是否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家长可以保留自己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的记录、受理回执、答复意见,以及学校就此作出的说明。这类材料用于核对学校是否履行“不得隐瞒、及时报告”的要求。
整理时建议制作一张时间线表,列明日期、事项、参与人、材料名称、原件存放位置、能证明的事项。同一件事出现不同说法时,把不同来源并列记录,注明差异,不自行取舍。
就医材料按就诊顺序整理,并让费用与票据对应
就医材料建议按“首诊—检查—治疗—复诊—心理辅导”的顺序排列,每一份材料标注就诊日期、医院科室、就诊人。重点保留以下内容:
首诊病历和急诊记录,包括主诉、现病史、查体记录;诊断证明;影像检查报告和原始影像资料;医嘱、处方、治疗单;住院病历和出院记录(如有);复诊记录;心理科或精神科就诊记录、心理评估报告;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医保结算单。
伤情照片可以单独归档,注明拍摄日期、部位,最好有能显示比例或时间的参照物。照片要与病历中记载的受伤部位、程度对应。如果病历对受伤原因记载不完整,不建议自行修改病历,可以另行记录就诊时向医生陈述的情况,并保留挂号、缴费记录证明就诊事实。
费用整理建议按“日期—项目—金额—支付人—票据编号—对应就诊记录”做一张表。同一笔费用有票据、清单、支付记录的,放在一起;不同日期、不同医院的费用分开列。这样整理可以帮助核对损害与事件的关联、治疗是否连续、费用是否实际发生。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以及可能涉及的鉴定评估费用属于不同项目,是否委托、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
孩子陈述和家长陈述分开记录
孩子的陈述建议由家长如实记录,写明时间、地点、在场人、行为经过、持续次数、造成的后果和孩子当时的反应。记录时使用孩子自己的表达,避免代拟或反复诱导性追问。孩子愿意自行书写的,可以保留原件并注明日期。
家长的陈述单独成文,重点写观察到的变化:身体伤痕、情绪波动、睡眠和饮食变化、上学意愿、与同学交往情况。家长与学校每次沟通的时间、对象、内容也记入家长陈述,并尽量与学校处理记录中的同一事项对应。
证人线索可以记录同学姓名、班级和所知情况,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不公开传播。聊天记录、社交平台内容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上下文,不剪辑、不拼接。
咨询时带着问题清单去核对
材料整理完成后,可以准备一份问题清单:学校是否已启动认定、结论是否送达;严重欺凌是否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监控保存期限是否临近;现有材料还缺哪一环节;拟与学校沟通、发函还是另行考虑其他途径;拟议委托事项包括哪些工作、如何计费。这些问题有助于在咨询中核对事实和材料缺口,也便于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服务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依据的是全国层面的法律和教育部规章,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可能另有具体办理要求,材料清单和程序细节需另行核对。个案处理取决于事实、证据和程序节点,材料整理建议不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原文: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原文: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
如果学校处理记录与就医材料在时间、主体或事实上对不上,建议先把差异点逐项列出,再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需要补充核对的材料和拟议委托条件。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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