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方向的这类咨询,通常需要先把两笔性质不同的支出分开:一笔是行政机关可能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另一笔是委托律师做两次答复范围比对的服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材料比对属于律师服务内容,能否单列、按什么单位计费,要在书面委托合同中约定;本次资料未包含吉安当地律师收费的具体标准,因此下面只说明列项方式和核对顺序,不给出金额。
一、先看两次答复各自属于哪种情形
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先后取得两份答复、范围不一致,比对时需要确认每份答复分别落在哪种处理情形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七类答复,包括已主动公开并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可以公开并提供、决定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重复申请不予重复处理、属于工商或不动产登记等有特别规定的信息。两次答复若分属不同情形,范围差异就有不同的解释路径,比对工作量和用途也随之不同。
比对的对象建议锁定为同一申请事项、同一行政机关、两份答复文书本身,逐项核对:
| 比对维度 | 需要看的内容 | 对应材料 |
|---|---|---|
| 答复类型 | 两次分别适用哪一类答复情形 | 两份答复书正文 |
| 公开范围 | 哪些条目由公开变为不公开,或反之 | 答复所附信息清单、附件 |
| 理由说明 | 不予公开、部分公开是否逐项说明理由 | 答复书说理部分 |
| 信息形态 | 所提供的是否为已制作或获取的现有信息 | 申请内容与答复表述 |
其中理由说明这一项有直接规范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据此,两次答复范围缩小的部分,是否有区分处理的说明,是对比时的重点。条例同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这一条可以用来说明:范围差异有时源于信息形态,而不完全是公开与否的判断变化,比对时应当把这两种情况分开记录。
二、材料比对费用怎么列
建议在与律所商谈时,把费用拆成三个栏目分别写清,避免混在一起:
第一栏,律师服务费。 可以把“两次答复范围比对”作为一个独立工作项列出,写明比对对象(两份答复的文号与日期)、比对维度(上述四项)、成果形式(比对表或书面备忘录),以及是否包含比对后的口头说明和补充材料提示。计费单位可按件、按时,或并入某一阶段的服务包,具体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为准。这样列的好处是,工作范围和对应费用一一对应,后续增加比对内容时也有调整依据。
第二栏,第三方支出。 复印、打印、邮寄、差旅等费用与律师服务费性质不同,建议单列,并约定是实报实销还是包干,避免与律师服务费混在一起。
第三栏,程序性费用。 如果比对之后进入复议或诉讼阶段,诉讼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交纳,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这部分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别列示,不与材料比对工作项合并。
三、签约前值得核对的几项
一是两份答复书的原件及送达凭证,确认收到日期,用于判断两次申请在时间上的先后;二是申请书的原始内容,确认两次申请指向的是同一信息范围;三是委托合同中的服务范围条款、计费条款和付款节点,确认比对工作是否被明确写入;四是吉安当地律师收费的具体标准与承办律所的书面报价。前三项属于材料准备,第四项需要向当地律所和主管部门另行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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