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信息公开申请中遇到申请表地块编号与承包权证编号不一致,需要核对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在征地调查、补偿登记或权属审核中制作或获取的登记材料,承包权证和申请表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判断依据。建议用权利人姓名、地块位置、四至、面积等要素先锁定“同一地块”,再向保存相关登记资料的行政机关申请公开,以公开取得的登记信息与手头材料逐项比对。
两份材料的性质不同
申请表上的地块编号,通常是申请人为说明申请指向而填写的描述性信息;承包权证编号则是承包经营权凭证上的编号。两者来源、编制主体和用途可能不同,编号不一致并不当然说明其中一份错误。仅凭这两份材料互相核对,难以判断哪一份与行政机关掌握的情况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能够作区分处理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因此,申请时应尽量指向行政机关已经形成的具体登记材料,而不是要求其就“哪个编号正确”作出判断或重新制作一份对照说明。
建议的核对顺序
第一步,整理同一地块的识别要素:权利人、地块坐落、四至、面积、承包合同或承包权证编号、申请表所填编号及来源。第二步,分别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核对其掌握的承包地确权登记、征收调查登记、补偿登记等材料,说明两个编号并存的情况,请求按地块位置和权利人检索。第三步,将取得的登记材料与承包权证、申请表逐项比对,重点看编号、面积、四至、权利人是否对应同一地块。
如果申请指向的是不动产登记资料,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行政机关可能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办理,此时需按相应登记资料查询规则另行处理。
公开记录不准确时的处理
如果行政机关提供的、与申请人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提出更正时,宜附上承包权证、承包合同、地块位置图等能够说明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材料。
以上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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