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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两个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应由谁负责公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这一规则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该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这一规则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该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因此,判断共同制作信息的公开主体,核心在于确认哪一个机关是“牵头制作”的机关;存在其他法律、法规对公开权限的特别规定时,按其规定处理。

建议在申请或核对前,先确认所涉信息是否确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并核实其中牵头制作的机关,再向该机关提出申请或核对相关记录。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官方全文转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方全文: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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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