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材料不一致时,先核保密审查表,再核公开答复所引依据。因为保密审查是拟公开政府信息前的审查环节,答复中的不予公开理由能否成立,首先取决于审查表是否针对同一信息、由有权主体在答复前作出、依据是否具体;答复文书引用哪一条,是第二步的比对对象。
一、先核审查表:看四个对应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落到审查表上,建议核对四项:
- 对象是否同一:审查表所载信息名称、文号、形成时间、载体,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指向同一份材料。
- 主体是否有权:作出审查意见的机构,是否属于该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中的审查主体;属于“不能确定”情形的,是否附有报请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记录。
- 时间是否在前:审查意见的形成时间是否早于公开答复作出时间。答复后再补审查意见,与答复前已完成审查,在说明理由的充分性上并不相同。
- 依据与结论是否具体:审查表引用的保密事项范围、密级、保密期限、定密文件名称及文号是否写明;结论是“可以公开”“不予公开”还是“不能确定、报请确定”。
这四项核对的目的,是判断审查表本身是否形成了一份可被答复援用的审查结论,而不是预设哪份材料违法。
二、再比对答复依据:看理由与结论是否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依据条例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信息的,告知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并说明理由。
比对时按同一维度并列看:
- 审查表结论为“不予公开”,答复也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核对二者引用的保密依据、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一致,理由是否具体到该信息。
- 审查表结论为“可以公开”,答复却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答复所依据的审查结论与在卷审查表不一致,需要求行政机关说明答复实际依据的是哪一份审查意见。
- 审查表结论为“不予公开”,答复却以“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负责公开”等理由答复:两类理由指向不同事实,需分别核对检索记录、职责依据与审查表所指向的信息是否同一。
- 审查表为“不能确定”,但未见报请确定记录:可核对是否按第十七条履行了报请程序,以及答复是否在报请结论之后作出。
三、咨询前可整理的材料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用途 |
|---|---|---|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提交、签收记录 | 申请对象、收到时间 | 确定审查和答复针对的是哪份信息 |
| 保密审查表(含附件、报请确定记录) | 审查对象、主体、时间、依据、结论 | 判断审查结论是否可作为答复依据 |
| 公开答复书及送达凭证 | 答复理由、引用条款、答复时间 | 与审查表逐项比对 |
| 信息文本或目录、文号 | 是否同一份信息 | 排除对象错位 |
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信息—审查时间—答复时间—依据条文—结论”列一行,把两份材料放在同一行比对,避免把不同信息或不同批次的审查表混在一起。
条件式结论:如果审查表与答复针对同一信息、审查主体有权、审查在答复前完成且依据具体,答复理由与审查结论一致,则答复的说明理由具有审查材料支撑;如果审查表缺项、对象错位、时间倒置或结论与答复理由不一致,则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补充说明其答复实际依据的审查意见,并结合第三十六条关于说明理由的要求进一步核对。上述分析只针对审查表与答复依据的对应关系,不直接推导答复必然违法或应予撤销,具体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判断。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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