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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潍坊政府信息公开律师费用咨询:答复指向其他机关,信息持有主体核验如何计费?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里出现“答复指向其他机关”时,先要区分两笔费用: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原则上不收取费用,只有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才可收取信息处理费;律师服务费不属于该条例调整的范围,本次资料也没有山东省或潍坊市的律师收费规定、律所报价可供核实。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里出现“答复指向其他机关”时,先要区分两笔费用: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原则上不收取费用,只有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才可收取信息处理费;律师服务费不属于该条例调整的范围,本次资料也没有山东省或潍坊市的律师收费规定、律所报价可供核实。因此,“信息持有主体核验如何计费”不能套用行政机关的收费标准,应回到你与律所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核对核验工作属于哪个服务阶段、是否单独列项、费用包含哪些后续程序。

一、先分清:行政机关收费与律师服务费不是一回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这条约束的是行政机关,不是律师事务所。它可以说明申请环节一般没有行政机关的检索费、复制费负担,但不能反过来推出律师核验工作免费,也不能作为律师费单价或计费方式的依据。

二、答复“不属于本机关”时,核验的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据此,收到这类答复后,核验对象至少包括:答复是否说明了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理由;是否告知了负责公开的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如未告知,现有材料能否确定实际持有主体。这里核验的是答复内容和指向线索,不是重新判断信息实体上应不应该公开。

期限也会影响工作安排。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再延长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二条规定征求第三方意见一般为15个工作日,第三十四条规定共同制作信息的牵头机关征求相关机关意见一般为15个工作日。这些期限决定核验和后续沟通的时间窗口,但不直接决定律师费金额。

三、核验环节的费用边界,建议写进委托合同

咨询律师费时,不宜只问“核验一次多少钱”,而应核对合同中的服务范围。可以把工作拆成几个边界清楚的项目:

  1. 仅审查现有答复:判断是否属于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情形,梳理已告知的机关名称、联系方式是否可用。
  2. 核验信息持有主体:根据答复、申请材料和相关线索,核对应向哪个机关另行申请;是否包含发函、电话核实等具体动作,需在合同中写明。
  3. 另行提交申请:属于新的程序行为,是否包含在前期费用内,应单独约定。
  4.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属于后续救济阶段,是否另行计费、如何计费,也应写入合同。
  5. 第三方支出:邮寄、复印、差旅等费用是否包含在律师服务费内,需看合同约定,不能默认由某一方承担。

计费方式(按阶段、按工作项或计时)属于合同约定事项,本次资料不能给出潍坊当地的具体标准或单价。可以确认的是:不要用“政府信息公开不收费”来理解律师费,也不要把信息处理费与律师服务费混为一谈。

四、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材料 能核对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提交凭证 确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时间,对应答复期限起算
行政机关答复书 判断是否属于“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答复,是否告知负责机关
补正通知及补正材料 是否发生补正,答复期限是否重新计算
委托合同、报价单 核验工作是否单列、计费方式、费用包含项
付款记录、发票 已付费用与合同约定是否对应
后续申请、复议或诉讼文书 是否进入新阶段,是否应另行计费

五、结论

在潍坊咨询此类政府信息公开律师费,能够先行确认的是: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不收费,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另收信息处理费;律师核验信息持有主体的费用,应由书面委托合同约定服务阶段和费用边界。具体金额、单价或当地统一标准,本次资料不足以支持,应向律所索取书面报价并与合同条款逐项核对后再作判断。

依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应急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布文本,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收录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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