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园欺凌维权中,把霸凌行为与损害后果建立关联,实质是围绕“谁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实施了欺压或侮辱行为”与“该行为造成了何种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整理出可以逐项核对的事实对应关系,并用病历、心理评估、财物凭证、聊天记录、学校处理记录等材料把两者固定在同一时间线上。法律对“学生欺凌”的界定本身就把损害后果列为构成内容之一,因此行为证据与损害证据需要同步准备、相互印证。天津地区准备咨询的家长,可以先按行为、损害、时间线三组梳理材料,再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材料能否形成关联作初步沟通。
一、先看法律如何界定欺凌:行为与后果在同一构成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对“学生欺凌”作出定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
这一定义包含几个需要同时核对的因素: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的是欺压、侮辱;造成了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建立关联时,需要把行为事实与三类后果中的至少一类对应起来,仅有行为描述不足以完成认定,仅有损害结果也不能直接归入欺凌。
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进一步列举了应当及时制止的行为,包括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该条第二款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提示两点:其一,认定时通常会关注双方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是否存在优势;其二,行为方式可以是列举的几类,也可以是“其他方式欺压、侮辱”,但都要落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上。因此,整理材料时应把“行为怎么发生”和“造成了什么”放在同一组事实中陈述。
二、按损害类型分组:三类后果对应不同材料
校园欺凌可能造成的损害大致分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三类损害对应的证据材料不同,核对重点也不同。
人身伤害方面,可以收集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记录、伤情照片、复诊记录、验伤或鉴定材料。核对时关注受伤时间与行为时间是否接近、受伤部位与陈述是否吻合、就诊记录是否连续、孩子向医务人员陈述的成因是否被记录。多次就诊的记录能够反映损害的持续性,但需要与行为发生的时间点对应,避免把不同原因造成的就诊混在一起。
财产损失方面,可以收集被毁坏物品的购买凭证、支付记录、维修报价、实物照片、同款商品市场价格截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2021年1月1日施行)这条规定说明财产损失需要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折算,因此保留购买时间、购买价格和损坏程度的材料,比单纯列出物品名称更有核对价值。
精神损害方面,可以收集心理门诊或精神科就诊记录、心理评估量表、学校心理辅导记录、班主任及其他老师对孩子情绪行为变化的观察记录、家长日常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21年1月1日施行)这条规定把“严重精神损害”作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因此家长自行描述孩子“情绪不好”只能作为线索,通常还需要专业评估或持续的就医记录来支撑“严重”程度。评估材料与行为时间之间的先后关系,也是建立关联时需要说明的内容。
三、用时间线把行为与后果串起来
建立关联最实用的方法,是制作一张按日期排列的事实表。建议按同一维度填写,避免把不同来源的信息混在一起:
| 日期 | 地点 | 涉及人员 | 行为方式 | 在场人或目击者 | 孩子当日或次日反应 | 就诊、请假或财物损坏记录 | 告知学校的时间与方式 | 学校处理动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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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表可以核对几件事:行为是否具有重复性;损害是否在行为之后出现;孩子陈述、家长记录、学校记录之间是否一致;学校是否在知悉后采取了制止、通知家长、心理辅导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处理记录在此有两个用途:一是证明学校知悉行为的时间,二是反映学校是否组织认定、是否进行心理辅导、是否向有关部门报告。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家长可以向学校了解该组织是否已就相关事件形成调查材料,但学校记录本身仍需要与医疗材料、孩子陈述、目击者陈述相互印证,不能单独替代损害后果的证明。
四、因果关系核对中需要排除的其他解释
把行为与损害连起来,还需要回应“损害是否由其他原因造成”这一问题。可以核对:损害出现的时间是否紧接行为之后;是否存在多次相同模式的行为与反复出现的同类损害;孩子在不同场合的陈述是否基本一致;有无目击者或监控覆盖;有无既往病史、运动意外、家庭变故等其他可能因素。对于精神损害,还需要看心理评估是否记录了事件经过、症状出现时间及持续时间。上述核对不是为了预设结论,而是帮助判断现有材料能否把行为与后果对应起来,哪些环节还需要补充。
五、咨询前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天津地区读者在咨询前,可以按“行为材料、损害材料、时间线表”三组整理:行为材料包括孩子陈述、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目击者联系方式、向老师反映的记录;损害材料包括病历、评估报告、财物凭证;时间线表把上述内容按日期归位。涉及网络传播的,可以对相关页面、账号信息、发布时间作固定保存,具体方式需结合平台规则进一步核实。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需要与律所书面约定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诉讼费、鉴定费、心理评估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按受理机关或评估机构的通知实际发生。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收费标准,无法给出具体金额。材料梳理、与学校沟通、发函、诉讼代理等工作,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分别计费,不宜在咨询前预设统一价格。
六、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学校是否已启动欺凌认定程序、是否形成书面调查材料、是否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需要向学校具体核实。孩子是否接受过专业心理评估、评估机构与评估时间,需要结合就诊记录确认。行为人与受损方是否存在年龄、身体或人数上的优势关系,需要根据具体人员情况判断。天津当地教育部门、法院在处理流程上的具体要求,本次资料未涉及,宜另行向当地相关部门核实。
校园欺凌中行为与损害的关联,最终要落到可核对的时间、行为和材料上。天津地区家长如需就现有材料能否形成对应关系作进一步沟通,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围绕行为记录、损害材料和学校处理记录逐项核对后再决定下一步安排。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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