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沧准备工伤行政诉讼的费用咨询,可以先把支出拆成两块看:律师服务费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就本次可核对的规定而言,行政诉讼案件和工伤赔偿案件都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这是费用安排上的明确边界;诉讼费则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该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的除外。工资发放月份与考勤记录跨月不一致时,复核工作的落点是建立“工资金额—发放日期—考勤期间”三者的对应关系,按同一职工、同一用人单位、同一月份逐项列示。
一、律师服务费:先看禁止性边界,再谈约定项目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四项写明:“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工伤行政诉讼同时落入该项列举的“行政诉讼案件”与“工伤赔偿”两类,因此按获赔金额比例抽成、先办案后按结果加收等安排,都在该条禁止范围内。签约前可以逐项核对书面合同:收费对应哪些工作(咨询、材料整理、立案、开庭、上诉)、按阶段固定金额还是按工时计费、鉴定费差旅费复印费等第三方支出由谁承担、付款节点与退费情形如何写。这些内容属于可与律所协商的委托事项,具体数额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二、诉讼费:按办法交纳,注意免交情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原文见 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该免交情形对应的是行政赔偿案件;具体到个案,需按实际提出的诉讼请求判断属于哪一类,再核对交费通知。
三、跨月不一致:复核范围的列法
工资表所属月份与实际发放日期分处不同月份,属于期间口径的错位,建议用一张对应表把三组时间并列,便于经办机构或法庭核对:
- 工资金额与所属月份:基本工资、绩效、加班费、扣款分列,注明该笔工资对应哪一段考勤;
- 实际发放日期:以银行流水交易日期或工资条签收日期为准,与所属月份分栏填写;
- 考勤起止日期:注明考勤周期是自然月还是跨月周期,与工资所属月份对照。
同一职工、同一用人单位的材料归为一组;涉及受伤前各月平均工资的,逐月列示并标出哪些月份存在跨月发放。可以附一份简短说明,交代单位工资发放周期与考勤周期长期错位的习惯做法,并附工资制度、以往发放记录作为佐证。上述对应表属于整理方法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具体复核口径建议向受理机关或承办法官确认。
材料对应表的制作、与经办机构的沟通、起诉材料的准备,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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