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版合同对争议解决条款写法不同时,先核的是“已完成签章并进入正式流程”的那一版:如果两版是拟与律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或收费合同,先看哪一版有统一收案登记与案件编号、能与收费票据对应,并且收费由律所统一收取;如果两版是纠纷本身涉及的交易合同,先看哪一版有签署时间、签章和交付往来记录可作为依据。把这一版确定为基准版之后,再逐项比对两版在争议解决方式、机构名称、管辖法院等写法上的差别。带着两版文本和签署、付款记录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以把“哪一版作为基准”和“条款差异如何处理”分成两个问题来核对,避免在版本尚未确定时讨论条款取舍。
一、先分清两版属于哪一类合同
两版合同的定位不同,能够利用的判断线索也不同,核对顺序需要分开安排。
一类是委托合同、收费合同或者二者合并的文本。这类文本的版本识别,可以直接借助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方面的既有要求:律所对受理案件实行统一登记编码,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律师服务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出具合法票据。因此,当两版委托文本的争议解决条款写法不同,先核的是与编号、票据、正式签章相配套的那一版,其余条款的比对放在其后。
另一类是纠纷本身所涉的交易合同,例如买卖、租赁、服务、合作类文本。这类合同与律所的收案编号、收费票据之间没有对应关系。本次资料未提供合同成立、合同变更以及仲裁条款效力认定的完整规则,这部分内容需要在咨询中结合原件进一步核对。本文提供的是材料整理与比对方法,属于建议性的准备思路,不构成法定先后顺序。
二、委托、收费类合同:用“编号—合同—票据”三条线索定基准版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专用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建立律师业务统一登记编码制度……按照统一规则对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案件进行编号,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杜绝私自收案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这一段规定能够支撑三条具体的核对线索:
第一,看签署页。两版各自的双方签章、签署日期、页码与骑缝是否完整,哪一版具备完整的签署外观。
第二,看收案登记与案件编号。案件编号落在哪一版上,哪一版就与律所的正式受理流程相衔接。
第三,看款项与票据。律师服务费是否进入律所账户、票据是否由律所出具,可以与前述编号相互印证。
三条线索指向同一版时,这一版可以作为比对基准版;三条线索指向不一致时,建议先把不一致的事实逐项记录下来,例如哪一版有编号、哪一版有票据、款项由谁收取,再向律所核实。自行判断哪一版“作废”容易把版本问题与条款问题混在一起。
同一份文件第八项还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并且“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两版文本并存时,可以把收费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分别列出来看,确认两版是整体替换,还是只有个别条款被改写。这项要求针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适用范围限于委托、收费类文本,不宜直接套用到交易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上。
三、交易类合同:先核签约主体与授权,再核时间与签章
交易合同的两版文本,若其中一版由经办人、代理人以自己名义签署,先要确认合同的约束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同一组条文中,第九百二十六条针对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的情形,规定了受托人的披露义务,以及委托人与第三人在披露之后的相应权利;第九百二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概括而言,这几条处理的是“谁签的、以什么名义签、后果由谁承受”的问题。
这组规定的用途在于确定比对的起点。两版合同的签署主体不同,受争议解决条款约束的对象可能随之不同;先确认签约主体、授权范围和签署名义,再讨论条款写法差异,比对才有实际意义。至于两版之间是否存在变更、补充协议、解除或重新签署,以及争议解决条款在个案中的独立性如何认定,本次资料未覆盖这些规则,需要在咨询时结合原件与时间线进一步核实。
四、基准版确定后,按同一维度并行比对两版
比对时建议使用一致的维度,把两版的实际写法并列记录,避免把不同层面的内容混在一起比较。可参考下表:
| 比对维度 | 需要记录的信息 | 这一步能够核对什么 |
|---|---|---|
| 争议解决方式 | 两版分别写诉讼、仲裁,或设置了协商前置 | 两版是否选择了不同程序类型 |
| 机构名称 | 仲裁机构全称、管辖法院名称是否完整 | 是否存在名称不完整、指向不明的情形 |
| 地点 | 仲裁地、法院所在地 | 与履行地、签约地是否一致 |
| 程序规则 | 仲裁规则名称与版本、使用语言 | 程序安排是否可执行 |
| 与主合同的衔接 | 生效条件、变更条款、签署页位置 | 两版是整体替换还是仅改个别条款 |
| 文本状态 | 页码、附件、骑缝章、手写修改处 | 是否为完整、未经拆换的文本 |
这张表的作用是记录两版的实际写法,效力判断留待结合原件核对。
五、费用边界:合同审查看什么、算什么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据此,两版合同的版本比对、条款审查如纳入委托范围,属于律师服务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北京地区并无可由本次资料确认的统一价格,报价以双方协商并书面约定为准。
同一份文件第八项还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若争议解决条款指向仲裁或诉讼程序,相应程序费用属于另行支付的项目,宜与律师服务费分开核对,逐项确认由谁支付、凭证如何取得。
六、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建议按“版本—签署—履行—费用”四组整理,每组说明能核对什么:
- 两版合同全文,含签署页、附件、补充协议,用于核对文本是否完整、是否被拆换;
- 签署时间与签署方式的记录,例如面签、邮寄、电子签署的留痕,用于核对两版的先后顺序;
- 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用于核对两版之间是否存在变更的意思表示;
- 付款凭证、发票或收据,用于核对款项流向与哪一版相对应;
- 授权文件,例如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身份材料,用于核对签约主体与授权范围;
- 已进入程序的相关材料,例如受理通知、答辩材料,用于说明当前所处阶段;
- 自行摘录的争议解决条款对照表,用于在咨询中逐项确认而非通读全文。
分组整理的作用在于让版本问题先有答案。基准版确定之后,争议解决条款的差异才有讨论的落点;基准版尚未确定时,先讨论条款取舍容易反复。
本文尚需核对的事项包括:两版合同的原件与完整签署记录、款项与票据的对应关系、是否存在补充协议或后续变更文件,以及争议解决条款在个案中的处理方式。这些材料齐备后,可致电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4009003957,就版本确认与条款比对作进一步咨询。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