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不同,建议先核对两份文书中委托人(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处的落款日期,以确定哪一份授权意思形成在后、哪一份对应最新的委托安排。律所盖章时间、受托人签字时间、法院收件时间可以作为辅助比对项,但不能替代委托人自己签署的时间。
一、先看委托人签署时间与授权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因此,两版材料受托人不同时,比对顺序可以是:先看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及其日期,再核对授权期限的起止,最后看委托事项与权限范围(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如果两版授权期限存在重叠,后签署的一份是否构成对前一版的变更,需要结合签署时间、期限约定和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进一步核实。
二、受托人不同时的材料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两份文书分别记录什么 | 能核对的问题 |
|---|---|---|
|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 各自落款时间 | 哪一份授权意思形成在后 |
| 授权期限起止 | 是否写明期限、是否重叠 | 后签署的一份是否覆盖前一版的期间 |
| 受托人姓名、执业机构 | 两版分别指向哪位律师 | 受托人变化是否明确、是否与委托合同一致 |
| 委托事项与权限 | 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 | 权限范围是否随受托人变化而调整 |
| 委托合同签署日期 | 与律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时间 | 授权委托书与委托合同是否指向同一委托安排 |
| 向法院提交记录 | 提交、签收或告知材料 | 已提交的是哪一版、是否需要书面变更 |
需要说明的是,委托合同与授权委托书作用不同:前者确定委托人与律所之间的委托关系和费用安排,后者是向法院表明诉讼代理人身份和权限的书面文件。两者签署时间不一致本身不当然说明存在问题,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程序阶段对应起来看。
三、核对之后的处理前提
如果后签署的一份确实更换了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在确认签署时间和权限内容后,可以向法院核实已提交的是哪一版、是否需要补充书面变更材料。
在天津准备律师委托材料时,可以先按上述顺序自行比对,再与承办律师核对授权期限、权限表述和提交情况;对拟议委托的具体工作范围与费用计算方式,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涉及案件实体处理的判断,宜在核对完整材料后由承办律师结合案情说明。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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