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新证据形成于原审庭审之后时,北京再审申诉律师咨询先核哪项质证记录?

先核对原审庭审笔录中,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所依赖的主要证据的举证、质证记载,不必先核新证据自身的质证记录。理由很直接:形成于原审庭审之后的新证据,客观上不可能出现在原审质证环节,用它去对照“未经质证”的记录,核对对象就错了。此时需要先行区分两条不同的再审事由,再按各自的对象准备材料。

先核对原审庭审笔录中,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所依赖的主要证据的举证、质证记载,不必先核新证据自身的质证记录。理由很直接:形成于原审庭审之后的新证据,客观上不可能出现在原审质证环节,用它去对照“未经质证”的记录,核对对象就错了。此时需要先行区分两条不同的再审事由,再按各自的对象准备材料。

两条事由指向不同的核对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同条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前者针对新证据本身的证明力,条件是“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后者针对原审已使用证据的质证程序。庭审之后形成的材料应当归入前一项判断,不能与第四项的质证瑕疵混用。

所以咨询时首先核的,是原审卷宗里“原判决认定事实所援引的证据是否经过质证”这一组记录。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核对材料

  1. 先划范围:从原审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和“本院认为”部分,摘出被作为认定依据援引的证据名称,形成一份“被援引证据清单”。
  2. 再对笔录:在庭审笔录的举证、质证环节,逐项比对上述证据是否记载为当庭出示、由哪一方出示、对方是否发表质证意见、法庭是否组织质证。
  3. 补查庭外环节:若某份证据系庭后提交,或未经开庭出示,建议核对是否存在补充质证笔录、书面质证意见或法院组织质证的通知等记载。
  4. 对齐页码:将证据目录、卷宗页码与笔录页码相互对应,便于说明某一项记载的具体位置。

这套顺序的作用是帮助判断争议焦点落在哪一条事由:若原审认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确实缺少质证记载,讨论方向偏向第四项;若原审程序完整,则集中论证新证据与原判决认定之间的差距。

期限与提交材料

期限上需要单独留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以新证据为由申请的,适用后段起算方式,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建议在整理材料时同步固定“知道该证据之日”的凭据,例如取得该材料的日期记录、交付凭证等,以便说明起算点。

提交材料方面,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除再审申请书外,可以一并准备原审裁判文书、上述质证记录摘录及新证据原件或来源说明。新证据的形成时间、保管经过、原件持有情况,建议单独作一页说明,便于审查时核对。

如需就京津冀地区的再审申诉事项进行咨询,可与律师事务所沟通上述材料的整理范围、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具体承接安排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文本,公开文本见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咨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