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前应核对的是一份“再审申请材料与原审卷宗材料交接清单”,核心看三项记载能否一一对应:已备材料的名称、份数与原件去向;原审卷宗材料的调取范围、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再审期限起算与递交回执、补正通知的留存。本次资料未涉及卷宗调取节点的具体程序规则,该节点属于需向受理法院或承办律师进一步核实的事项,宜在清单中单列“待落实”栏,而不宜只作口头约定。
一、第一栏:已备材料与原件去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该条表明,再审申请以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为起点,法院在审查中还可以要求补充材料。交接清单因此建议逐项列明:材料名称、份数、页码、原件或复印件、原件由谁保管、提交法院后是否留存加盖收件章的回执或复本。对于已备材料,清单可以由委托方与承办方各持一份并签注交接日期,便于此后核对“已交什么、还缺什么、由谁补交”。
二、第二栏:原审卷宗材料的调取安排
原审卷宗中的庭审笔录、证据目录、送达回证等材料,往往用于说明再审事由。本次资料未规定卷宗调取的具体时间节点和办理流程,建议在交接清单中单列以下内容,并标注为待核实事项:
- 拟调取材料的具体范围;
- 卷宗所在法院及案号;
- 由委托方自行调取、由承办律师申请调取,还是待法院审查中补充;
- 预计办理时间与下一次核对日期;
- 暂时无法调取时,先用哪些已有材料说明相应事实。
这样处理的作用是:卷宗调取节点尚未明确时,委托范围、责任人和替代材料仍有书面记录可查,避免以“材料已备”概括全部准备工作。
三、第三栏:期限起算、递交回执与补正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据此,交接清单应记录裁判文书生效日期或送达日期,以及主张适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算时的相应事实材料,以便核对期限起算点。
同时,依据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清单中可记明拟递交法院、递交方式、递交日期和收件凭证,并把法院要求补充材料的通知、询问事项一并归档。委托范围、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卷宗复制等第三方费用如何划分,建议在委托文件中另行书面约定,不与材料交接清单混同。
上述条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见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核对清单时,建议让同一事项对应的主体、日期和材料来源保持一致,并将卷宗调取节点写入待落实事项,注明责任人与复核时间。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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