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准备肖像权侵权维权材料,建议先按“一个使用行为一组证据”建立清单,核心是三组:使用场景材料、授权情况材料、获利线索材料,同时固定肖像的可识别性和使用主体信息。适用前提是:相关形象属于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且存在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或者以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的情形;使用方可能主张合理使用,需要逐项核对。这个阶段属于诉前咨询与材料准备,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内容原始载体、发布账号与时间、授权范围与期限、商业使用与收益线索。就清单分组和拟议委托范围需要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固定“可识别肖像”与使用主体
肖像权保护的对象不是一张脸的照片本身,而是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整理材料时,可以先核对两点:第一,涉案图片、视频、绘画或雕塑中的人能否被识别为本人;第二,使用该形象的主体是谁。前者可以准备本人清晰照片、原始拍摄文件、同一场景的其他照片或视频,用来说明面部特征、体貌特征、服饰标识等识别要素。即使内容经过打码、裁切或侧脸处理,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对“仍可识别”,要结合具体画面判断,不宜仅凭“看起来像”下结论。
后者可以准备账号主页信息、店铺经营者公示信息、广告主或合作方信息、线下经营场所招牌与现场照片。网络账号的实名信息、店铺经营主体信息有时需要向平台进一步核实取得方式,这部分属于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不宜在材料清单中预设已经取得。
二、使用场景:把制作、使用、公开分开核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使用场景证据的用途,是说明行为人到底实施了哪一种行为:是拍摄、制作了肖像,还是把已有肖像用于广告、商品页面、门店物料,或者发布到公开平台。三者可能分别发生,也可能连续发生,建议按同一链接、同一账号、同一线下位置归组。
可以整理的材料包括:完整页面截图,保留网址、账号名称、发布时间、内容全文和互动数据;连续录屏,从打开平台或浏览器到展示涉案内容,用于说明页面来源;原始图片、视频文件及其保存位置;线下物料照片,带地点参照物和拍摄时间;广告投放位置、投放时段、投放渠道的记录;商品链接、团购页面、宣传海报的电子版或实物。
使用场景材料还要用于核对是否落入合理使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这五项是法律规定的例外,不是授权,也不是“只要属于新闻就当然不侵权”。以新闻报道为例,需要核对是否属于“为实施新闻报道”且“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以展示公共环境为例,需要核对是否“不可避免地”使用。另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场景证据既要证明使用行为存在,也要帮助判断使用目的、方式和必要程度。
如果涉及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建议单独保存原图与修改后内容的对比材料、发布链条和传播记录。是否需要技术鉴定、如何鉴定,属于个案中另行核对的问题,材料清单阶段可以先保留原始文件和对比说明。
三、授权情况:核对范围、期限与解除通知
授权情况是肖像权纠纷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一组材料。需要核对的不只是“有没有签过字”,还包括授权主体、授权范围、使用媒介、地域、期限、用途、是否允许转授权、是否附有条件,以及授权是否被撤回或解除。
可以整理的材料包括: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及补充协议;单独签署的授权书、拍摄同意书;订单备注、报价单、合作确认邮件;沟通聊天记录和往来邮件;付款记录、发票;授权期限和媒介范围的约定;转授权条款;撤回授权、解除合同或提出异议的通知及送达记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这意味着合同条款出现歧义时,需要把合同原文、上下文和沟通记录一并保存,便于核对争议条款的实际表述。
关于期限和解除,《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如果已经发出解除或撤回通知,建议保存通知内容、发送时间、发送对象和送达情况,用来说明授权状态在何时发生变化。
实务中常见的核对点是:授权只允许门店展示,却被用于电商页面;授权只限某一品牌或某一地区,却被转给第三方;授权期限已经届满,内容仍在传播;授权附有条件而使用方未履行。这些情形都需要把合同条款与具体使用场景对应起来,不能只凭口头说明判断是否超出授权。
四、获利线索:说明商业性使用与影响范围
获利线索的作用,是帮助说明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使用规模如何、影响范围多大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而不是直接等同于赔偿数额。《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肖像权属于该条所指的人格权范围,获利线索可以作为判断上述因素的参考材料。
可以留意的线索包括:商品页面标价、销量、团购订单数;广告合作报价、投放费用;直播带货的佣金或结算记录;付费课程、会员内容的订阅数据;品牌推广合同、代言或合作沟通记录;线下活动票价、场次和宣传物料;同一账号在相近期间的商业推广内容。
整理时建议把获利线索与同一使用行为对应起来:同一商品链接、同一账号、同一发布时间段、同一线下活动。仅凭页面显示的销量推算全部获利,可能受到退货、成本、折扣等因素影响,需要进一步核对结算记录或经营资料。获利线索与使用场景材料相互印证,比单独列一组数字更有说明力。
五、建议的整理顺序与目录
| 证据组 | 核对对象 | 材料示例 | 能说明的问题 |
|---|---|---|---|
| 身份与可识别性 | 肖像是否指向本人 | 本人照片、原始拍摄文件、同场景材料 | 涉案形象与本人的对应关系 |
| 使用场景 | 谁在何时、何处、以何种方式使用 | 页面截图、连续录屏、线下照片、商品链接 | 制作、使用、公开行为及传播范围 |
| 授权情况 | 是否同意、同意到什么程度 | 许可合同、授权书、聊天记录、解除通知 | 使用是否超出授权或授权是否已终止 |
| 获利线索 | 是否商业使用、规模如何 | 销量、报价、佣金、合作合同、票价 | 使用目的、方式、影响范围和过错程度 |
| 影响材料 | 传播与评价变化 | 浏览转发评论数据、投诉记录、沟通记录 | 影响范围及后续处理经过 |
建议按“一个使用行为一组材料”建立目录,每组内部再区分原始载体、页面信息、主体信息、授权沟通、获利线索和影响材料。电子页面要保留来源和取得时间,原始图片、视频不要只保留压缩后的转发版本。同一事实存在不同日期的材料时,可以并列保存并注明日期,不同程序阶段的材料本身允许时间不同,不必预设矛盾。
六、需要留意的几个边界
合理使用是法律规定的例外,不是授权;使用方主张合理使用,仍需逐项对应《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九百九十九条的条件。获利线索可以帮助说明商业性使用和影响范围,但不能直接推导出赔偿金额,具体赔偿计算还需结合个案事实和其他规定另行核对。截图和转发件不能替代原始载体,材料清单中应尽量说明文件来源和保存方式。授权范围不能只看口头说明,合同条款、沟通记录和实际使用方式需要相互对应。
如果情况紧急,需要核对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关于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条件,该条要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且不及时制止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是条件式判断,需要结合使用场景证据的连续性和损害材料具体核对,不宜在材料准备阶段作出结果承诺。
在天津准备上述材料时,可以先核对三组证据是否指向同一使用行为,再核对授权合同条款、解除通知和获利线索能否与销售或投放记录相互印证。具体哪些材料纳入整理范围、是否形成拟议委托事项以及如何计费,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确认,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九百九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的民法典全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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