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法院审理的侵权纠纷中,被告方拟在答辩状中主张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证据清单应围绕“原告行为—过错—与同一损害的关联—减责或免责范围”组织,核心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前者对应“可以减轻”,后者只在损害因受害人故意造成时对应“不承担责任”。代写答辩状、编排证据目录和证明对象,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核对案号、受理法院、举证期限及证据目录的形式要求,再决定材料取舍。
一、先区分两条抗辩路径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条规则对应两个方向:原告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或者原告对损害扩大有过错。条文使用的法律效果是“可以减轻”,减轻幅度需要结合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的关联等事实判断,不能从该条直接得出免除全部责任的结论。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这条规则的适用条件是“受害人故意”,法律效果是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原告的一般过失、疏忽大意,与“故意”在事实认定上属于不同层次;答辩状和证据清单应把两类事实分开表述,避免把一般过失写成故意,也避免只凭“原告也有责任”的笼统说法要求全部免责。
在过错责任框架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还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答辩中的原告过错抗辩,实质上是在承认或部分承认侵权构成的前提下,对责任范围提出减让;是否提出、如何提出,仍要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已有证据判断。
上述条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资料所附官方出处为: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二、证据清单按证明对象分组,不按材料名称堆叠
代写答辩状时,证据清单的用途是让审理者看清每份材料要证明的事实。建议按“程序基础材料—发生阶段过错—扩大阶段过错—故意免责—损失范围与因果关系”分组;这里的分组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举证顺序,具体提交方式以受理法院要求为准。
| 组别 | 可整理的材料 | 能核对的事实 | 对应规则 |
|---|---|---|---|
| 程序基础 | 答辩状、证据目录、主体资格材料、授权材料、送达地址材料 | 当事人身份、委托关系、提交期限 | 程序事项,按法院通知核对 |
| 发生阶段过错 | 监控视频、现场照片、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询问笔录、事故认定材料、证人证言、双方沟通记录、安全提示照片、风险告知或培训签字材料 | 原告在何时、何地实施了什么行为;该行为与损害发生有无时间、位置、因果上的联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发生”部分 |
| 扩大阶段过错 | 首诊及复诊病历、医嘱、自动出院或拒绝治疗记录、费用票据及明细、鉴定意见、财产定损单、维修报价、损失对照表 | 损害发生后原告是否采取合理措施;哪些费用或损失属于初始损害之外的可区分部分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扩大”部分 |
| 故意免责 | 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监控、证人证言、原告主动追求或明知风险仍实施行为的记录 | 原告是否具有造成自身损害的故意 |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
| 损失与因果关系 | 医疗费票据、误工材料、护理材料、伤残及参与度鉴定意见、财产损失计算材料 | 损失项目与侵权行为是否对应、数额如何形成 | 损失范围核减,需结合鉴定和票据核对 |
表格中的材料是建议整理的类别,不表示每类材料都必须提交;是否提交、提交原件还是复印件、电子数据以何种载体出示,需按受理法院的举证通知核对。
三、发生阶段:把“原告有过错”落到具体行为
原告过错抗辩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只写结论、不写事实。证据清单中的“证明对象”建议写成可核对的行为描述,例如“原告于某日某时在某路口未按信号灯通行”“原告在明知地面湿滑且设有警示标志的情况下进入作业区域”,而不宜只写“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前者是事实,后者是法律评价,应由法院结合事实判断。
监控视频和现场照片能核对行为、位置、时间,但要注意视频的连续性:只截取片段,可能无法反映原告行为的前后过程。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和询问笔录能核对各方在事发后的陈述,但陈述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时间线比对,而不是把不同来源的记录简单叠加。事故认定材料在交通事故场景中能核对行为与事故成因,但其认定对象和证明范围仍需结合案件类型判断。
场所安全提示、警示标志、隔离设施照片、安全培训记录、风险告知签字材料,能核对经营者或活动组织者是否作出提示,以及原告是否知晓相关风险。这类材料与原告注意义务有关,但不能单独替代对原告具体行为的证明。证人证言能补充现场情况,建议同步核对证人是否出庭、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陈述与其他证据是否吻合。
四、扩大阶段:把“扩大部分”与初始损害分开
损失扩大抗辩的关键,是说明哪些损失属于损害发生后因原告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部分。病历、医嘱、复诊记录、自动出院记录、拒绝治疗记录可以核对治疗是否连续、原告是否遵医嘱;费用票据和费用明细可以核对费用发生时间与治疗过程的对应关系。建议制作一张时间对照表,把“损害发生日—首次就诊日—各次复诊日—费用发生日—鉴定意见记载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并列,便于发现费用与治疗之间的断档或重复。
鉴定意见在损失范围和因果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鉴定事项、鉴定材料和鉴定机构资质需另行核对。涉及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损伤参与度的鉴定意见,能帮助区分初始损害与后续扩大部分;鉴定意见是否被采纳、能证明到什么程度,仍由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判断。
财产损失方面,定损单、维修报价、市场价格材料可以核对损失计算依据。建议围绕同一财产、同一损害时点、同一计算方式进行比较,避免把不同时间、不同维修方案的价格直接并列。
五、建议的核验顺序与形式准备
第一,先核对程序信息:案号、受理法院、答辩期和举证期限、证据目录份数及格式要求。第二,固定时间线:按“发生前—发生时—发生后—治疗或修复过程—鉴定”排列事实,再把材料放入对应节点。第三,按证明对象分组:同一组材料对应同一待证事实,避免一份材料同时承担多个不相干的证明任务。第四,核对原件与复制件:书证、票据、病历等建议准备原件供核对;电子数据建议保留原始载体,并准备能够显示形成时间、主体和完整内容的展示方式。第五,证人证言与书面材料相互印证:证人能出庭的,提前核对出庭安排;不能出庭的,需按法院要求说明原因。
这些顺序属于编辑和提交前的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委托效力条件。不同受理法院对证据目录、证据份数、电子数据提交方式可能有不同要求,需以法院通知为准。
六、答辩状中的表述边界与费用边界
答辩状可以提出“原告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应减轻被告责任”或“原告未采取合理措施,对损害扩大有过错,扩大部分不应由被告承担”,但不宜在事实部分直接写“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或“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前者是请求,后者是结论,均应建立在具体证据和法定条件之上。第1173条的法律效果是“可以减轻”,第1174条才涉及“不承担责任”,两者在答辩意见中宜分开表述。
代写答辩状和证据清单属于法律服务。本文资料未提供天津地区代写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不能给出统一价格或金额;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答辩状起草、证据目录编排、证明对象梳理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诉讼费由受理法院按规定通知交纳,鉴定费、评估费等由鉴定或评估机构收取,是否包含在代写服务费内,需在委托合同中写明。涉及天津法院的具体缴费通知和举证要求,建议以法院送达材料为准。
本文按《民法典》全国规则说明原告过错与损失扩大抗辩的证据组织方法;天津各受理法院对证据目录格式、份数、举证期限的具体要求,建议在提交前向受理法院核对。若需进一步核对答辩状结构、证据清单分组或委托范围,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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