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病历与病案首页手术名称不一致时,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一份记录优先。实务中建议按“哪份记录最接近手术实际施行过程”来确定核对顺序:先核对手术记录、麻醉记录这类术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再以这些记录为参照,逐个比对病案首页和门诊病历的差异点,同时把差异按时间、书写主体和记载内容整理成对照材料。这一顺序是材料整理方法,不是法定的取证先后顺序。
一、先核对的记录:术中形成的原始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该条把手术及麻醉记录列入病历资料范围。手术名称在不同文书中出现差异时,由术者在术中或术后即时形成的手术记录,以及麻醉医师在术中形成的麻醉记录,通常能反映实际施行的术式、部位与范围;以它们为参照,较容易判断病案首页的编码归类、门诊病历的术前拟施手术名称,究竟是书写简写、归类差异,还是与术式记载本身不符。
| 记录 | 一般形成主体与时点 | 可核对的内容 |
|---|---|---|
| 手术记录 | 术者,术中或术后即时 | 实际术式、部位、范围、术者签名 |
| 麻醉记录 | 麻醉医师,术中 | 手术名称、时间、麻醉方式 |
| 病案首页 | 出院时汇总与编码 | 主要手术名称及编码是否与手术记录对应 |
| 门诊病历 | 接诊医师,门诊时点 | 术前诊断、拟施手术、收治经过 |
二、差异本身如何固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同上版本)
据此,隐匿或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属于法定的推定过错情形;而名称不一致本身还需要判断性质,不宜直接等同于篡改。整理时可以先做三件事:依照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要求查阅、复制全部相关病历资料;记录取得时间、提供主体与文件页数;把两份记录的差异逐条列明,注明是名称表述不同、编码归类不同,还是与实际术式记载不符。这样形成的对照材料,后续无论是与医院沟通还是进入其他程序,都能清楚说明差异出在哪一层。
三、咨询前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既有业务资料涉及医疗纠纷等法律主题,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该资料未列出医疗纠纷专项的独立资质、报价标准或结果承诺。是否需要委托、病历核对与差异梳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
准备咨询时,可以带上已复制的病历资料清单、两份记录的差异对照表,以及手术时间、住院期间等基本时间线,便于说明争议集中在哪一处记载。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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