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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如何选择律师?

在北京处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问题,选择律师时建议把核对重点放在四件事上:当前处在现场调查、认定书制作还是送达后的哪个阶段;律师能否按“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与过错严重程度”逐项分析责任;能否核对认定书所载证据及成因分析;对逃逸、事实无法查清等特殊情形是否说明处理路径。

在北京处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问题,选择律师时建议把核对重点放在四件事上:当前处在现场调查、认定书制作还是送达后的哪个阶段;律师能否按“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与过错严重程度”逐项分析责任;能否核对认定书所载证据及成因分析;对逃逸、事实无法查清等特殊情形是否说明处理路径。责任划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确定,律师的工作主要是围绕程序节点、证据材料和文书内容提供分析与代理,不宜以“保证改变责任比例”作为选择标准。咨询前可先整理事故时间地点、是否收到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已有哪些现场照片、监控或鉴定材料,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4009003957,说明上述情况以便核对拟议服务范围。

一、先核对程序阶段:责任划分发生在哪个节点

选择律师的第一步,是弄清楚事故处理现在走到哪一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明确,一、二、三、五、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因此,咨询时可以把“现场调查日期、检验鉴定日期、认定书制作日期”分别列出,看法条期限与实际节点能否对应。

认定书制作后还有送达环节。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选择律师时,可以询问其对“收到认定书没有”“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是哪天”“办案机关告知了哪些权利和期限”这几个问题的核对思路。这里的三日同样按工作日理解。知道这些节点,才能判断当前适合做材料整理、责任分析,还是为后续程序做准备。

期限并非在所有情形下都按同一日历日推进。第六十八条规定,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咨询时可以核对是否收到过中止的书面告知、中止原因是否消失。选择律师时,看其是否先问清这些程序事实,再谈责任分析,而不是只看事故现场照片就下结论。

(来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二、看律师能否把责任划分依据拆成可核对的事实

责任划分不是简单看“谁撞了谁”。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这条规定把“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列为判断要素,并区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以及故意造成事故时他方无责任等不同结果。

选择律师时,可以看其是否围绕上述要素提出具体问题:哪一方的哪一个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关联;该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了什么作用;过错程度如何体现;支持这些判断的证据来自现场图、照片、监控、行车记录仪、询问笔录还是检验鉴定意见。对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与该行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何种责任,是两个需要分别核对的问题。律师的分析如果能够落到“行为—作用—过错—证据”四项上,当事人就更容易判断其工作是否有针对性。

逃逸和破坏现场属于需要单独核对的情形。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这里既有全部责任的一般情形,也有弃车逃逸、潜逃藏匿下“可以适当减轻”的条件,以及同时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时“不予减轻”的例外。选择律师时,可以看其是否把这些条件逐项分开,而不是把“逃逸”一概说成全部责任,或者一概说成可以减轻。

(来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三、看律师能否核对认定书内容与证据材料

认定书本身记载了哪些内容,直接影响责任分析从何处入手。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以及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选择律师时,可以看其是否先核对认定书是否具备这些内容,尤其是“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部分是否写明了依据,而不是只盯最后的责任结论。

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这条规定明确了收到认定书后的查阅、复制、摘录权利,同时保留了保密例外和复制材料加盖专用章的要求。选择律师时,可以询问其如何协助梳理拟查阅、复制的材料范围,以及哪些材料可能因保密要求需要另行处理。

以下清单是材料整理建议,具体以办案机关卷宗和实际程序为准:

材料 能核对什么 整理时的注意点
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 制作日期、送达日期、告知的权利和期限 核对签收日期与文书日期是否对应
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行车记录仪 车辆位置、信号灯状态、视线、制动痕迹等 注意原始载体、提取时间和来源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车速、痕迹、酒精等专门问题 核对鉴定事项、意见内容及告知情况
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 各方对事发经过的描述 注意形成时间、签名和前后变化
车辆信息、保险单 事故车辆及保险关系 与事故车辆、当事人对应
病历、医疗票据(涉及人伤) 损害后果及治疗情况 与事故时间、伤情建立对应
复核申请及原认定书(如已申请) 复核请求、理由和原认定内容 与送达期限、申请材料一并核对

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也建议在选律师时一并问清。律师服务费对应哪些工作,诉讼费、鉴定费等是否属于另行列支的项目,材料复印、差旅等是否单列,都可以要求书面说明。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律师收费标准或具体律所报价,无法作金额比较;可以就“材料梳理、文书准备、陪同调解、出庭”等事项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对“包赢”“保证全责变次责”之类表述,宜保持谨慎,把讨论落在事实、证据和程序节点上。

(来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四、特殊情形与委托前的核对

有些事故并不以“责任认定书”结案。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选择律师时,可以看其是否说明事故证明与事故认定书在记载内容上的区别,以及收到事故证明后仍需核对哪些事实和权利期限。

逃逸案件还有专门程序。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前述规定制作认定书的,应当按照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认定书并分别送达,重新制作的认定书还应注明撤销原认定书。选择律师时,可以询问其是否了解书面申请的条件、十日期限以及侦破后重新确定责任的安排。

委托前可以从以下方面核对:拟承办人员的执业机构与执业证明;服务范围是否写明材料梳理、文书准备、调解或诉讼代理等具体事项;沟通方式和材料保管安排;费用项目、计费方式和付款节点是否书面列明;对案件结果的说明是否以事实和法律条件为基础。是否委托律师属于当事人选择,上述内容属于委托前的核对建议,不构成对办案结果的承诺。

结语

责任划分阶段选择律师,最终落在阶段、依据、文书和委托范围四项核对上。建议在咨询前把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现场与监控材料、检验鉴定报告、病历票据按时间顺序整理,并列出希望律师完成的具体事项。是否承接、由谁承办、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需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逐项确认,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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