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不止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同时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核对时不应只看土地补偿费一项。
应逐项核对的项目
第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这两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且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第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第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其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核对时的适用要点
上述规定为全国法律规范原文,不证明地方特殊规则或个案结论。具体标准还需结合省级规定和依法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核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农业农村部网站公开文本: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建议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的项目与第四十八条逐项对照,重点确认住宅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社会保障费用是否单列,并留存公告、补偿登记和补偿安置协议材料。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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