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图未显示发布时间时,维权的第一步是把截图补成可定位、可回溯的原始记录:以发布页面的原始链接和发布者账号主页的时间序列为主线,再用平台内的互动与处置记录、网页存档与转载页面交叉印证,最后把核对过程整理成一页时间说明,随初步证据一并提交。这一环节对应的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请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阶段,主体是被侵权人本人,适用前提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等民事权益的行为。
一、缺少发布时间时,建议优先核对的原始记录
| 核对对象 | 能核对什么 | 建议的固定方式 |
|---|---|---|
| 发布页面的原始链接与页面本身 | 页面上的发布时间栏、发布者昵称与账号标识、点赞评论数量 | 换设备或无痕模式重新打开,录屏保留地址栏、页面全貌与系统时间 |
| 发布者账号主页的作品列表 | 该账号前后发布内容的排列顺序,据此确定涉案内容在时间轴上的位置 | 从头像进入主页全程录屏,保留列表滚动过程 |
| 平台内的互动与处置记录 | 评论、私信、举报反馈、平台发送的处置通知,通常带平台时间戳,可印证涉案内容的存续期间 | 逐条截屏并保留通知原文,记录收到时间 |
| 网页存档、搜索引擎快照与第三方转载 | 内容出现的大致时点;转载页面只能证明转载时点,需与原始页面区分 | 保存存档页面链接与页面显示的时间信息 |
| 截图文件属性、浏览器历史与账号登录记录 | 文件创建或修改时间、访问路径等辅助线索 | 作为线索性材料与其他记录并列提交,单独使用时证明力有限 |
核对时以同一内容、同一发布账号为对象。同一内容在不同平台被转载、转载时间各不相同,属于正常情况,无需强行统一为一个时点。
二、通知阶段的法律条件与证据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通知的实质内容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加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发布时间用于说明内容是否仍在传播、传播范围如何、是否已被删除,属于初步证据的组成部分,需要与链接、页面、账号信息相互印证。另据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条文来源: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三、整理时的两点边界
一是区分自制材料与平台记录。录屏、截图文件属性可以自行制作和保存,属于线索性材料;平台后台的发布与编辑记录、发布者身份信息,通常需平台配合或在相应程序中调取,个人阶段可以先固定链接与页面本身,并在通知中写明希望平台核实的项目。
二是按“链接—页面—账号—时间—传播”分组编号,每组附一句来源说明和固定时间。这样整理便于平台比对,也便于后续就同一事实与律师沟通;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另行协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