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因此,行政复议程序中适用该法“五日”“十日”期间的,按工作日计算,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该条同时明确,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的规则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该款直接适用于本法明确规定的“三日”“五日”“七日”“十日”期间。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全文链接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网站转载: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以补正期限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同一版本)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是否符合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这里的“五日”“十日”属于第八十八条所列期间,应按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休假日。条文的起算点分别为“收到申请之日”和“收到补正通知之日”。 建议在收到补正通知等行政复议文书时,核对文书载明的期限起算点和届满日,按工作日计算并保留送达、提交材料的凭证;对期限计算有疑问的,及时向作出通知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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