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住宅被征收时,核对安置方式和居住条件,应以拟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安置协议为对象,重点核对是否贯彻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是否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并明确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一、核对安置方式是否明确、可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核对时,可以看公告、方案和协议中是否写清具体安置方式,是否体现村民意愿,以及补偿与搬迁的先后顺序是否明确。
二、核对居住条件与程序信息
第四十八条还要求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第四十七条规定,拟征收土地公告应当载明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公告至少三十日并听取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签订协议时,可以核对补偿、安置事项是否落实到书面协议。
上述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该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资料所附全文由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网站转载,版本为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官方全文链接: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建议将拟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和协议中的安置方式、补偿支付与搬迁时序、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居住条件改善安排逐项对照留存。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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