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坚持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的,处理结果取决于释明后申请人是否变更请求:经释明,申请人拒绝变更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这一结论的直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条文规定的条件与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公布,2026年7月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一)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申请人拒绝变更行政复议请求。
适用该条时需同时具备:申请人提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受理后发现该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已作释明;申请人拒绝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条文使用的后果表述是“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无效判断的对照条款
判断是否属于无效情形,可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七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进一步列举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包括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增加义务或者减损权利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具体案件是否构成无效,需结合行为事实对照上述法定情形判断。
上述实施条例条文由国务院制定,本文所引文本见生态环境部网站转载的官方文件: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05/t20260509_1151526.shtml;《行政复议法》条文见资料所附官方文本: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建议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的释明后,书面核对是否变更行政复议请求,并留存释明内容和相应答复材料。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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