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是否包含“现场物品由他人代收、无委托书”这一代收主体的核实,取决于委托合同对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的书面约定,并不存在当然包含或者当然另收费的规则。代收主体核实属于事实核查类工作,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服务范围、按何种方式计费,并在收费清单中写明。律师服务费之外,律所可以收取的只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代付费用还需提供有效凭证。
一、先分清三类费用,再看核实工作放在哪里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同项还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由此看,代收主体核实这类工作,要么作为律师服务的一项内容写入服务范围并计入律师服务费,要么在合同中单独说明工作内容和计费方式;不宜在约定费用之外,以“核实费”“调查费”等名目另行收取。阿里地区案件还可能涉及异地办案差旅费,这项属于可收项目,同样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并保留凭证。
二、核实代收主体不属于诉讼中的第三方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国务院令481号,2007-04-01施行)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该条列举的是鉴定、公告、勘验等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的费用。核实代收人身份、其与业主的关系、代收时有无授权,属于律师办理委托事务所做的事实核查,不在上述列举范围内。如果核实过程中需要向档案、登记等机构支付查档费一类费用,则属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所应提供有效凭证,并在收费清单中列明。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同时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这条针对诉讼费用的收取范围,可以作为核对律所是否存在超范围收取诉讼相关费用的参照。
三、签约和核对时可以确认的几项内容
- 服务范围条款:写明是否包含“现场物品被他人代收情况的核实”,包括核实代收人身份、与业主的关系、有无书面委托、代收物品清单是否与实际相符。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 计费方式:该项工作计入律师服务费,还是按单独项目计费,建议在合同中写清计算基数和支付节点。
- 收费清单:要求律所出具包含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清单,代付费用和差旅费附有效凭证。
- 收款与票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要求律师服务收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付款时核对收款主体与合同、票据是否一致。
- 成果形式:可以约定核实后出具书面说明或证据材料清单,便于后续判断该事实在维权程序中的用途。
四、需要准备的材料
围绕代收主体核实,可以整理:强拆现场照片、视频及拍摄时间地点记录;被代收物品的清单、购买凭证或权属证明;代收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其与业主关系的说明;代收时有无书面凭据、签收单;业主是否曾出具委托书及授权范围;与征收方、现场人员的沟通记录。这些材料用于核对代收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手人和授权情况。
阿里地区在地域上属于案件情境,具体承接安排、人员及收费,需与律所当面核对确认。整理好上述材料后,再就“代收主体核实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与律所沟通,合同和收费清单写清楚,可以避免事后对费用范围产生分歧。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