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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深圳国有土地征收律师咨询:评估报告签收人无授权文件,应先问清哪份身份材料?

先问清签收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再问其凭什么代收,也就是被征收人出具的授权文件;如果对方自称受房屋征收部门安排送达,还要核对送达方所属单位。分户评估报告的法定转交对象是被征收人,签收人不是被征收人本人时,这两类身份材料决定了这次签收能否对应到被征收人,而不只是“有人收了纸”。

先问清签收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再问其凭什么代收,也就是被征收人出具的授权文件;如果对方自称受房屋征收部门安排送达,还要核对送达方所属单位。分户评估报告的法定转交对象是被征收人,签收人不是被征收人本人时,这两类身份材料决定了这次签收能否对应到被征收人,而不只是“有人收了纸”。

一、先看条文把“转交”和“接收”放在谁身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十七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同一款还要求,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这条把转交义务放在房屋征收部门,把接收对象放在被征收人。签收人既不是被征收人、又拿不出授权文件时,建议先核对以下材料,再判断这次签收处于什么状态:

建议核对的材料 能核对什么 需要注意的地方
签收人本人的身份证件 签收人姓名、身份是否与签名一致 先确认“是谁签的”,再谈其他
签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关系说明,如户口簿、亲属关系材料 签收人与被征收人的联系渠道 关系材料能说明联系渠道,是否当然包含代收评估报告的权限,仍需看授权内容
被征收人出具的授权文件 是否授权、授权给谁、授权范围是否包括接收评估报告和签收文书 重点看授权事项、期限和签名,而不只看“有纸质文件”
送达方的工作证件或单位说明 是否由房屋征收部门转交 转交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送达人身份可以与签收人身份分开核对

二、不要仅凭“无授权文件”直接推出报告无效

现有材料能支持的结论是: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签收人身份和授权情况需要核对。至于签收人没有授权文件时,这次签收是否影响后续程序、评估报告能否使用,不能仅凭“签收人无授权”一概认定无效,还要结合签收人实际身份、授权范围、报告是否事后转交被征收人等情况判断。

签收记录解决的是“报告由谁接收”的问题,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论有疑问,则是另一个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建议把签收材料核对与评估结论异议分开记录,避免混在同一份说明里。

三、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准备咨询时,可以按“签收人身份材料—授权文件—送达方身份—报告签收时间与地点”的顺序整理复印件或照片,并标注同一份材料对应的具体事项。深圳国有土地征收个案中如涉及地方实施细则、项目补偿方案或公告,需另行核对当地公开文本;本次回答依据的是全国适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评估环节的费用属于不同事项。如果后续进入诉讼程序,诉讼中因评估发生的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委托律师前,建议就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和计费方式作出书面约定。

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公开文本见 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二条。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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