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准备名誉权侵权维权材料,可以先按“权利主体与关系—涉案发布内容—传播范围—损害后果与平台沟通”四组整理。发布截图要能同时对应“谁发的、发了什么、发在哪里、什么时候发、页面显示了多少传播数据”;传播范围可以先用页面可见的阅读、转发、评论、点赞数据,结合转载链接、搜索结果和多时点截图来呈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材料归类和平台通知准备作进一步核对。
先区分程序阶段:向平台通知与后续诉讼的材料用途不同
名誉权侵权发生在网络平台时,权利人通常可以先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这一阶段的核心材料,是能够说明“权利主体真实身份”和“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说明,通知不是只写一句“请删除”即可,通知内容需要包括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同时,通知内容应当尽量准确对应具体链接和事实,错误通知也可能产生相应责任。材料整理时,可以把“身份材料、侵权内容截图、链接清单、请求采取的措施、通知发送记录、平台回复”放在同一组,便于核对通知是否完整、平台是否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上,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这两条分别对应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以及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时的连带责任。对材料准备而言,通知发送时间、通知前后传播数据的变化、平台是否回复和处理,都可以作为后续核对“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损害是否扩大”的事实材料。
材料清单:四组材料分别核对什么
以下清单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具体到个案,可以根据发布平台、发布主体和已有材料增删。
| 材料组 | 可以准备的内容 | 主要核对什么 |
|---|---|---|
| 权利主体与关系 | 权利人身份证明;账号实名信息线索;与发布者的认识关系、工作关系、交易关系材料;如委托他人处理,授权材料 | 通知主体是否真实明确;发布者与权利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关系;内容指向的对象是否明确 |
| 涉案发布内容 | 发布页面截图;账号主页截图;内容全文;图片、视频原件;页面链接;发布时间 | 发布主体、发布内容、发布位置、发布时间能否相互对应 |
| 传播范围 | 阅读量、转发数、评论数、点赞数、收藏数截图;转载链接;搜索结果页;话题页;不同时间点截图 | 涉案内容被多少页面展示、被哪些账号转发、互动情况如何、扩散是否持续 |
| 损害后果 | 单位谈话记录、客户询问记录、合作取消或业务受影响凭证、收入变化材料、就医记录等(如有) | 发布行为与工作、生活、社会评价受影响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 |
| 平台沟通 | 投诉或通知文本、发送记录、平台回复、处理结果截图 | 平台何时收到通知、是否转送、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处理前后传播数据是否变化 |
| 已有程序材料 | 已发出的函件、调解材料、报警回执或其他程序文书(如有) | 已采取的处理方式、时间节点和对方回应 |
表格中的材料用途是帮助把“发布行为—传播事实—损害后果”连成一条时间线。不同材料证明的对象不同,截图主要证明页面呈现状态,账号主页和身份线索用于对应发布主体,传播数据用于反映知悉和扩散情况,损害后果材料用于说明影响。
发布截图怎么固定:让页面信息能够相互对应
发布截图的核心不是“截到一段文字”,而是让截图能够说明该文字由哪个账号、在哪个平台、哪个页面发布,发布时间是什么,页面地址在哪里。建议截图时同时保留以下信息:
第一,发布者账号主页。包括账号昵称、账号ID、认证信息、头像、简介和历史发布内容。仅有涉案内容截图,往往难以对应发布主体;账号主页可以帮助把内容与账号建立联系。
第二,涉案内容全文和页面完整状态。正文、标题、配图、视频封面、发布时间、编辑记录(如页面显示)、阅读或播放数据、评论区入口,都建议在同一组截图中体现。内容较长时,可以连续截取,避免只截取其中一段。
第三,页面链接和平台标识。截图时可以保留浏览器地址栏、平台名称、页面路径或分享链接。链接能够帮助后续核对页面是否仍然存在,也便于在通知中指向具体内容。
第四,截图时间和来源说明。建议记录截图设备、截图时间、截图人,并对截图文件按“平台—账号—发布时间—截图时间”命名。原始截图文件建议保留,不要只保留裁剪图或聊天工具转发后的压缩图。
第五,连续录屏。可以从打开平台、搜索关键词或进入账号主页开始,连续展示涉案内容、发布时间、账号信息和页面地址,过程中不剪辑。录屏能够补充截图之间的连续关系,但是否需要录屏、录屏如何保存,可以结合具体平台和材料情况安排。
第六,保留原始载体。建议保留当时使用的手机、电脑及原始文件,避免删除应用、清理缓存或恢复出厂设置。原始载体和原始文件有助于核对截图的形成过程。
第七,多时点固定。可以在发现时、准备通知平台前、通知平台后分别截图或录屏,记录同一页面的传播数据变化。这样做的作用,是让通知时间与传播变化之间形成可核对的时间线。
截图本身主要证明页面曾经呈现的状态;发布主体还需要账号主页、ID、认证信息、与权利人的关系材料等相互对应。如果账号信息不足,进一步的主体信息获取需要结合平台规则和具体程序另行核对。
传播范围怎么证明:页面数据、转载链条和多时点记录结合
传播范围材料的作用,是让页面显示的数据、转载链条和互动记录与涉案内容形成对应,帮助判断知悉范围和影响程度。具体达到何种程度会影响责任或赔偿,仍需结合发布内容、发布对象、场合、持续时间和损害后果等事实判断。
可以固定的传播事实包括:
- 涉案页面的阅读量、播放量、转发数、评论数、点赞数、收藏数;
- 转发账号的昵称、ID、粉丝量、转发时间及转发时附带的评论;
- 同一内容被转载到其他平台的链接、截图和转载时间;
- 平台搜索结果中与涉案内容相关的页面数量、标题和链接;
- 话题页、合集页、热搜榜或推荐页中出现的涉案内容;
- 评论区中反映知悉范围的互动内容,注意区分发布者本人发布的内容与其他人评论的内容;
- 不同时间点的同一页面数据截图,用于反映传播是否持续扩大。
页面显示数据是平台展示结果,可能随时间变化,建议记录截图时间并保留连续版本。转发账号的粉丝量可以作为扩散能力的参考,但不能单独等同于实际阅读人数;评论数量可以反映互动情况,也不等于全部知悉人数。把页面数据、转载链接和互动记录放在一起,比单独写“很多人看到”更有核对基础。
普通用户页面通常看不到完整的平台后台数据,能否调取、通过何种程序调取,需要结合平台规则和具体程序另行核对。在现有页面材料范围内,可以先固定可见数据、转载链条和多时点记录,形成传播事实的基础材料。
损害后果与通知材料:把“影响”落到具体记录
名誉权侵权维权中,损害后果材料建议与事件影响对应。可以包括:单位谈话记录、客户或合作方询问记录、合作取消或业务受影响凭证、收入变化材料、因事件产生的就医记录等。材料不需要追求数量,而要注意与涉案发布内容、发布时间和传播范围之间的对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严重精神损害”的条件;材料上可以准备能够反映损害后果和严重程度的记录,是否达到“严重”,由具体事实和法律判断。
如果发布方是经营者,争议发生在消费关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该条适用需要核对经营者身份、消费者身份和行为场景,不能替代一般名誉权规则。
向平台发通知时,建议在通知中附上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涉案链接清单、截图或录屏材料、请求采取的具体措施,并保留通知发送记录和平台回复。通知内容与截图、链接尽量逐项对应,减少链接与内容错位。
整理顺序与常见误区
建议的整理顺序是:先固定涉案内容和账号信息,再固定传播数据并保留多时点版本,然后整理损害后果和主体关系材料,最后形成平台通知或后续程序材料。这个顺序的用途是先把容易删除、变化的页面状态保存下来,再讨论通知和请求。
常见误区包括:只截内容不截账号主页和链接,导致发布主体和页面位置难以对应;只保留裁剪图,丢失原始载体和完整上下文;只截一次传播数据,无法反映扩散过程;把评论区他人评论与发布者正文混在一起;传播范围只写“影响很大”,缺少可核对的数据和链接;通知平台时未附真实身份信息或初步证据,影响通知的完整性。整理时可以把“截图—链接—账号—时间—数据”作为一组核对,避免材料之间脱节。
如果现有截图缺少账号主页、原始链接或多时点数据,建议先补做固定,再整理通知或诉讼材料;涉及平台后台数据、具体请求和受理要求,需结合个案向办理机关或专业人士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同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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