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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线上咨询:电子病历真实性异议怎么提出

电子病历真实性异议,建议按“先书面固定、再逐项比对、后向相应程序提出”的顺序推进:在查阅复制阶段向医疗机构提交书面异议并要求核对原始载体;进入协商、鉴定或诉讼阶段后,把异议整理成具体的书面质证意见,指向某一页、某一字段、某一时间点,并附上可供核对的材料线索。

电子病历真实性异议,建议按“先书面固定、再逐项比对、后向相应程序提出”的顺序推进:在查阅复制阶段向医疗机构提交书面异议并要求核对原始载体;进入协商、鉴定或诉讼阶段后,把异议整理成具体的书面质证意见,指向某一页、某一字段、某一时间点,并附上可供核对的材料线索。可以直接使用的规则有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明确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把“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列为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提出异议本身不等于认定伪造,也不等于赔偿责任当然成立,能否被接受,取决于能否把“哪一处不真实、为什么不真实、用什么核对”讲清楚。天津地区读者如准备线上咨询,可先整理就诊时间线和病历复制件,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争议病历的页码与异议点,再确定需要补充的材料。

一、先区分载体异议与内容异议

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异议,通常涉及两个层面。

一个是载体和形式层面:这份材料是不是医疗机构保管的原始电子数据,打印件与电子版是否一致,页码是否连续、有无缺页,生成时间、修改时间、操作人员、签名是否完整。另一个是内容层面:主诉、现病史、手术记录、医嘱执行时间、护理记录、知情同意签名等记载,与患者实际经历是否一致。

两个层面的核对对象不同,提出的说法也应不同。形式异议通常指向“病历资料是否完整、是否被修改”;内容异议则要借助挂号单、缴费记录、检查报告、药品清单、沟通记录等外部材料作对比。建议把“病历是假的”这类结论性表达,改成“某页某字段记载与某份材料不一致,理由是……”,处理机关才有条件核对。

二、两条可以直接引用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该条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有公开文本。这条规则有两个可直接使用的点:病历资料有明确的列举范围;患者提出查阅、复制要求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电子病历属于上述病历内容的电子载体形式,具体调取和复制方式还需结合医疗机构的管理流程核对。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适用这条要注意三个前提:第一,场景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第二,要有该条列明的三类情形之一;第三,法律效果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条文没有直接规定赔偿责任,能否获得赔偿还要结合损害、因果关系等要件判断。也就是说,提出病历真实性异议,可以把“是否存在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作为核对方向,但不能仅凭“复印件不清楚”就得出推定过错的结论。

三、分阶段提出的具体做法

查阅复制阶段,先书面提出并留下时间痕迹。建议书面申请写明患者身份、就诊期间、住院号或门诊号、需要复制的病历范围,并要求提供复制件。收到复制件时当场核对页数、页码、印章、复制日期,重点看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医嘱单、护理记录的时间是否前后衔接。发现疑点,当场以书面方式列出,要求医疗机构说明;说明方式与期限,需结合具体机构流程进一步核实。

诉前协商或调解阶段,把异议做成清单。一页一事,写明病历名称、页码、字段、记载内容、认为不真实的理由、用于对比的材料。清单比长篇陈述更容易被记录。

诉讼质证阶段,在质证意见中逐项发表,避免只写“不认可真实性”。可以向审理法院提出核对原始载体、调取电子病历后台操作记录的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也可以提出鉴定申请,是否启动、由谁委托,需结合程序安排进一步核实。

鉴定听证阶段,提前把异议要点和对比材料交给鉴定机构,围绕“哪一处记载影响哪个诊疗环节”说明,避免临场扩大范围。

四、异议材料的写法

一份可用的异议材料,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 基本信息:患者姓名、就诊时间、医疗机构、病历名称与页码。
  2. 异议对象:具体到某页某字段,例如“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医嘱单中某项药物的下达时间”。
  3. 异议类型:缺页、非原始复制件、打印件与电子版不一致、时间顺序矛盾、签名不符、内容与事实不符等。
  4. 事实与理由:用自己持有的挂号、缴费、检查、用药、转诊、沟通记录作对比,说明矛盾点。
  5. 请求事项:核对原件或原始载体、补充提供完整复制件、说明修改情况、委托鉴定等,按所处阶段写明。
  6. 附件与签收:附材料目录,保留提交回执、邮寄凭证或签收记录。

写法上建议使用陈述句,把怀疑写成可核对的问题。请求医疗机构说明修改情况,能否提供、以何种方式提供,需结合其内部管理流程进一步核实,不宜直接写成对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五、材料核对清单

核对对象 能说明什么 建议动作
身份与就诊关系 病历上的患者是否同一人、就诊期间是否对应 准备身份证、挂号单、住院证、缴费凭证
复制件来源 复制件是否来自该医疗机构、是否完整 核对页码、印章、复制日期,保留原有封装
时间字段 入院、手术、医嘱下达与执行、护理、出院顺序是否合理 按日期做一张时间线表
签名与知情同意 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的签名人与日期是否对应 与授权材料、家属陈述比对
电子版与打印件 两者是否一致、有无缺页 同时保存,记录文件基本信息
费用与医嘱 收费项目与医嘱、护理记录是否对应 用费用清单逐项对照;医疗费一般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确定

最后一项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该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该解释于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有公开文本。把费用清单与医嘱、护理记录对照,可以帮助发现“收费项目在病历中没有对应记录”之类的具体问题。

六、费用边界与线上咨询准备

线上咨询通常先解决三件事:现有材料能支持哪些异议点、下一步向谁提出、是否需要补充材料。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是不同性质的费用: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服务对价,线上咨询、文书整理、代理诉讼是否分别计费、如何计费,需要与律所协商并以书面约定确认;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程序中的第三方费用,是否发生、数额多少,依处理机关通知为准,本文不列具体金额。

准备线上咨询时,建议先把病历复制件按时间排序,做一份一页纸的异议清单,并对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与争议无关的信息作遮蔽处理。病历资料涉及隐私和个人信息,民法典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保密义务有明确规定,患者一方在对外发送时同样宜控制范围。

七、常见误区

只口头说“不认可”,没有书面记录,后续很难证明自己何时提出过什么异议。全盘否认病历,却不指出具体页码和字段,处理机关无法逐项核对。把提出异议等同于推定过错成立,甚至等同于必然赔偿,容易忽略损害和因果关系要件。自行涂改、补写病历,或要求重新打印一份“干净”版本,反而会破坏材料来源。只保存手机拍照,不留原始复制件和提交凭证,也会增加核对难度。把未经核实的猜测公开发布到网络,既不利于争议解决,也可能触及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总体上看,电子病历真实性异议的关键在于对象具体、时间清楚、材料能对上,并非声音大。提出前建议核对:就诊主体是否同一、病历复制件是否完整、争议字段是否有外部材料对比、异议请求是否与当前阶段匹配。天津地区读者如已取得病历复制件,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异议清单的整理、材料补充方向和拟议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具体承办人员、服务方式与费用,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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