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列明仲裁代理、未写调解环节时,核对的关键是把“委托事项—计费方式—费用边界”放在同一份书面约定中对照:先看合同的服务范围是否把调解列为独立工作,再看计费方式是按阶段、按标的还是计时,调解是否另行计费,最后看律师服务费之外的费用如何承担。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本次资料未提供石家庄统一价目或具体报价,因此可核对的对象是律所书面合同、报价单和收费方案,具体金额需向承办律所书面确认。
一、先核对合同中的三处内容
第一,委托事项条款。 查看合同写的是“劳动仲裁代理”,还是列明了“调解、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等阶段;同时查找是否有“含调解”“不含调解”“调解另行计费”等表述。合同未写调解,可能对应遗漏、另行计费或不纳入服务范围等不同情况,需要向律所书面确认,不能仅凭“仲裁代理”四字推断调解当然包含或当然排除。
第二,计费条款。 确认是按阶段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按小时收费,还是混合计费;若调解单独计费,还要看计费基数和付费节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这意味着核对依据是律所的书面收费约定,而不是寻找一个统一的当地价格。
第三,费用边界。 区分律师服务费与仲裁受理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差旅文印费等第三方费用。本次资料支持律师服务费由律所制定,未涉及诉讼费、鉴定费等具体标准,这部分需要另行核对,不宜混入律师服务费一并判断。
二、调解与仲裁在程序上如何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这些条文说明,调解书与裁决书都可能是劳动争议处理的结果,调解和仲裁属于不同工作环节;法律条文本身没有规定律师委托合同必须把调解写入服务范围。因此,合同未写调解时,核对方向是询问律所该环节属于遗漏、另行计费还是不纳入服务范围,并以书面方式固定确认结果。
三、建议的核验顺序与书面确认
可以按“合同—报价单或收费方案—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的顺序整理:同一事项的委托人、律所主体,调解阶段与仲裁阶段的期间,付款金额与发票或收据上的项目名称,建议能够相互对应。付款凭证和发票上的项目名称,可以帮助判断已付费用对应哪个阶段;微信、邮件等沟通记录可以作为解释材料,建议再以补充协议、确认函或报价明细等书面形式固定。
如果希望调解也由同一律所办理,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调解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在书面文件中写清服务阶段、计费方式、付款节点和费用包含项。具体收费金额及承接安排,以律所出具的书面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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