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做“期间对照”,再按服务项目分项问价,是处理这类报价咨询更稳妥的顺序。仲裁申请书中的请求期间属于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的组成部分,考勤汇总是证据材料;两者月份不一致时,直接问“总价多少”容易把核算、补证、代理等工作混在一起。本次资料未提供秦皇岛当地律师收费具体标准,也未提供某家律所的报价,具体金额需以书面委托合同和律所分项说明为准。
一、先把两份材料的“期间口径”对齐
建议先把仲裁申请书和考勤汇总放在同一张表上核对,重点看四组信息:
| 核对项 | 申请书所载 | 考勤汇总所载 | 需要弄清的问题 |
|---|---|---|---|
| 请求期间 | 起止年月日 | 覆盖月份 | 是整月请求,还是按日/按班次计算 |
| 请求项目 | 工资差额、加班费、经济补偿等 | 对应月份的出勤、加班记录 | 每个请求项目对应哪些月份 |
| 劳动关系起止 | 入职、离职时间 | 考勤记录首末月 | 是否跨年、是否涉及离职后一年内提出 |
| 证据来源 | 申请书列明的证据 | 考勤表由谁制作、保存 | 原件在谁手中,能否调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请求期间写在哪一段、考勤汇总覆盖哪几个月,分别对应“请求”和“证据”两个位置,先分清差异属于请求表述问题、考勤缺月问题,还是工资或加班费计算口径问题,报价才有比较基础。
期间还会牵涉时效核对。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请求期间的起点、终点与离职时间是否对得上,建议逐项列出,供律师判断是否需要调整请求表述或补充说明。
二、报价分项可以这样问
向律所询问时,可以把问题分成四组,要求对方逐项书面回复:
第一组:服务范围。 基础代理费包含哪些工作——代写仲裁申请书、整理证据目录、立案、开庭、调解、领取文书;裁决后如进入一审、二审或执行,是否另行计费;调查取证、申请调取考勤原件、阅卷是否包含在内。
第二组:期间与工作量。 请求期间与考勤汇总月份不一致时,核算工资差额、加班费的工作按哪个口径计;补做计算表、制作期间对照表是否单列收费;请求金额后续调整时,报价是否随之调整。
第三组:第三方费用。 鉴定、评估、公证、差旅、文印等实际支出如何结算,是否在律师服务费之外单列,按什么凭证支付。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分开列明,便于比较不同报价的真实范围。
第四组:书面约定与付款。 收费项目、金额、计费方式、付款节点、退费情形写进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如何开具;开庭次数超过约定次数是否另计。
以上是咨询准备建议,具体服务项目和计费方式由双方协商后写入书面合同。
三、把“不一致”转成可报价的工作项
建议在咨询前做一页说明:请求期间起止、考勤汇总覆盖月份、两者重叠月份、缺漏月份、每个请求项目对应的证据名称。向律师说明时,可以直接问:“请求期间是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考勤汇总只有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请把基础代理、期间核算、补充取证分别报价,并说明哪些情况会触发增加费用。”这样问,既能让报价对应具体工作,也能避免把“期间差异”笼统算进总价。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料未包含秦皇岛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的官方标准或具体律所价目,无法给出金额区间;当地是否有特别收费指引,需另行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拟委托律所核实。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载页面: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