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本解释中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情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 可以核对执行法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范围及尚未执行部分,以判断是否属于全部或部分无法执行。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第七条,2024年10月30日落款,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转载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方全文: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691.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