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建议核对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被指为单位的行为主体,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对应记录。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2023年12月29日修正合并文本,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制定、修改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转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全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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