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两份指向不同事项的处理文书,核对时宜按“一事一档”分开处理:每份文书各自记录文书编号、作出机关、所涉事项、作出日期、送达方式与送达日期,用各自的签收凭证、邮寄记录或电子送达记录确定送达日期,不用其中一份的日期推算另一份。送达与期间的计算规则、起诉期限的起算,是接下来判断能否起诉、何时起诉的基础;本次可核对的资料只直接支持其中两点:送达与期间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时法院应当接收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同法第五十一条)。
两份文书分开核对的原因
文书编号是区分不同事项最直接的标识。同一机关在同一天作出多份文书,编号不同即对应不同事项;不同机关作出的文书,编号体系也可能不同。送达日期则决定期间从哪一天开始计算,两份文书若送达日期不同,各自的时间节点也就不同。把两份文书的编号、送达日期混在一张表里,容易在后续起诉时把甲文书的送达日套用到乙文书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具体某一种送达方式(直接签收、邮寄、留置、电子、公告等)的送达日期如何认定,要回到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规则中核对,并按实际采用的送达方式准备对应凭证。本文资料未包含民事诉讼法送达条文的具体内容,这部分需要另行核对。
核对清单(建议每份文书单独填写一行)
| 核对项 | 甲文书 | 乙文书 |
|---|---|---|
| 文书编号(完整抄录,含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 ||
| 作出机关 | ||
| 文书标题与所涉事项 | ||
| 文书载明的作出日期 | ||
| 送达方式(直接送交、邮寄、留置、电子、公告等) | ||
| 送达日期及认定依据(签收日期、快递签收记录、电子送达回执等) | ||
| 签收人及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
| 文书告知的救济途径与期限表述 | ||
| 原件或复印件的来源与保管位置 |
这张表能核对的是:两份文书是否确实指向不同事项、编号是否各自独立、送达日期是否各有凭证支撑。填完后建议把签收单、快递面单与查询记录、短信或邮件截图按文书编号分别归档,并在每份材料首页注明对应编号,避免后续提交时错配。
两份文书分别涉及何种法律关系、是否分别可以起诉,需要结合文书正文认定;资料未提供文书内容,此处不作判断。起诉期限的具体条文也不在本次资料范围内,需另行核对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文及文书自身的告知内容。
起诉材料提交环节的日期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状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应当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递交材料时建议当场索取并保管该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它与行政机关文书的送达日期属于两个不同环节的日期,归档时应分开存放、分别标注。
费用方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诉讼费的具体交纳标准需按该办法其他条款核对;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与诉讼费是不同项目,本次资料未涉及具体金额,可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并以书面约定确认。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相关事务,承德地区的读者在整理好上述两份文书的编号与送达凭证后,可据此就核对结果作进一步咨询准备。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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