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准备网络侵权纠纷的律师咨询,建议围绕五组材料整理:权利主体与权利基础、被诉账号与侵权内容、传播与损害事实、已向平台发出的通知及反馈、拟主张的责任主体。账号主体信息可以先从账号页面公示信息和平台投诉反馈入手;涉及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再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平台责任规则核对。材料越具体,律师越能判断通知是否满足法定要件、平台措施是否及时、责任主体是否能够锁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核对咨询安排和材料清单。
一、权利主体和权利基础材料
咨询时先说明“谁的权利受到影响”。个人权利人建议准备身份证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建议准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他人代为咨询的,准备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的作用是核对咨询人是否与权利主体一致,以及后续通知、投诉、委托手续能否由适格主体作出。
权利基础按侵权类型分别准备。涉及著作权的内容,可以准备作品底稿、首次发布记录、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合同;涉及商标或企业名称的,准备注册证、许可或使用材料;涉及名誉、隐私、肖像等人格权益的,准备能够说明身份指向、公开范围和影响后果的原始页面。没有登记证书并不当然影响咨询,但需要把创作、使用、发布和权利归属的连续记录整理出来,供律师核对权利来源。
这一组材料建议按“主体—权利—被诉行为”对应排列,避免把不同账号、不同作品、不同时间的内容混在一起。同一账号多次发布、多个账号发布同一内容,可以分表记录,注明每次发布的网址、时间和内容摘要。
二、被诉账号与侵权内容的固定
账号信息建议从页面本身开始保存:账号昵称、平台内唯一ID、主页链接、认证主体展示、店铺营业执照公示、联系方式、网站或小程序备案信息。截图和录屏建议从平台入口进入,保留页面地址、登录状态、设备时间和完整上下文;单独截取一句言论,容易丢失前后文和发布主体。
侵权内容要保存原始载体和传播数据:内容全文、发布时间、编辑记录、置顶或转载情况、阅读量、转发量、评论量、下载量,以及转载链接和二次传播页面。图片、视频建议保留原文件及发布页面,聊天记录保留完整对话和双方账号信息。材料用途是核对发布主体、发布行为、内容同一性和传播范围,而不是只证明“网上有这句话”。
已经向平台投诉的,把投诉入口、提交时间、受理编号、平台回复、删除或屏蔽结果一并保存。平台反馈中的账号主体信息、处理理由和时间节点,往往比事后回忆更有核对价值。
三、通知文本和平台反馈
网络侵权咨询中,通知是否满足法定要件是常见核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咨询时建议带上通知原文、发送记录、附件目录、平台签收或受理页面。律师可以据此核对通知中是否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以及平台转送、采取必要措施的时间点。通知内容与后续诉讼主张不一致的,还需要结合原始页面进一步核对。错误通知可能产生责任,通知中的事实表述和权利依据宜与证据对应。
四、账号主体信息的核对顺序
账号主体信息可以分三层核对。
第一层是页面公示信息。账号认证主体、店铺营业执照、联系方式、网站备案、小程序主体等,通常直接显示在主页或“关于”页面。建议保存完整页面和跳转后的登记信息,记录保存时间和来源。
第二层是平台投诉与反馈。通过平台投诉、举报或侵权通知入口提交材料后,保存受理编号、站内信、邮件和平台告知的主体信息。平台是否披露、披露范围如何,以其规则和实际反馈为准,需要进一步核实。
第三层是交易场景下的平台责任核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
该条适用于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咨询时可以向律师说明交易订单、支付记录、商品页面和平台沟通记录,用于核对平台是否能够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非交易场景的网络言论、内容传播等,不直接套用该条的平台赔偿责任,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另行核对。
平台不披露主体信息时,能否进一步调取、通过何种程序调取,需结合平台规则、案件类型和受理法院要求另行核实。自行通过购买个人信息、人肉搜索等方式获取主体信息,存在法律风险,不建议采用。
五、损害、过错与责任对象材料
损害材料要与具体事项对应:财产损失准备交易记录、修复费用、付款凭证;人身或精神损害准备就诊记录、费用票据、影响范围的页面数据;商誉或经营影响准备合同、订单、客户沟通和收入变化记录。传播范围材料可以准备转发、评论、下载、转载和热搜或推荐页面记录。
责任判断还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过错、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等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这些材料用于核对行为、过错和损害之间的对应关系,不用于预设结论。
拟主张的对象可以按“发布账号—账号运营主体—平台”分列,注明每一对象对应的行为和证据。账号认证主体与实际经营者是否一致、平台是否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均需结合原始页面、通知记录和平台反馈进一步核对。
六、咨询与委托的费用边界
咨询时可以先说明希望处理的工作范围,例如通知文本核对、平台投诉材料整理、证据保全、诉讼材料准备等。律师服务费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建议在合同中写明服务阶段、工作内容、计费方式和付款节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或评估费、差旅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按相应机构通知另行核对,不宜与律师服务费混同。
天津当地是否存在统一收费标准,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向律所和收费机构核实。某项工作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咨询阶段可以先做材料初核,再决定是否进入委托程序。
七、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组 | 建议准备的内容 | 主要用于核对 |
|---|---|---|
| 主体与授权 | 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 咨询人和权利主体是否一致 |
| 权利基础 | 作品底稿、首次发布记录、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授权合同 | 权利来源和权利范围 |
| 账号信息 | 昵称、平台ID、主页链接、认证主体、店铺营业执照、备案信息 | 发布账号和公示主体 |
| 侵权内容 | 完整页面、录屏、原文、发布时间、编辑和转载记录 | 内容同一性和发布行为 |
| 传播与损害 | 阅读转发数据、评论、订单、费用票据、影响记录 | 传播范围和损害后果 |
| 通知与反馈 | 通知原文、发送记录、受理编号、平台回复、处理结果 | 通知要件和平台措施时间 |
| 程序材料 | 已有投诉、起诉、受理、送达文书及附件 | 程序节点和已有主张 |
网络侵权咨询的材料准备,重点在于把账号、内容、时间、通知、损害和主体分别固定下来,并保留原始来源。账号认证主体是否等于实际经营者、平台反馈中的主体信息是否完整、通知送达与措施时间是否对应,仍需要结合原始页面和平台记录进一步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材料初步整理后用于确认咨询安排和拟议委托范围。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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