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未成年人校园侵权(含学生欺凌)咨询,区分学校管理责任与监护人责任,建议先把问题拆成两个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决定学校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实施侵权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如何承担责任,则要分别看欺凌认定处理中的参与安排和侵权责任编中的监护人责任规则。学校责任按受害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别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致害人是校外第三人时,才适用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监护人层面,本次资料能直接核对的是学校是否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欺凌认定处理、是否给予家庭教育指导,赔偿份额需另行核对相应条文。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学生年龄与行为能力状态、致害来源、学校防控制度和处置记录、伤情与费用凭证。需要做材料梳理或协商准备,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一、把“学校责任”和“监护人责任”分成两个审查对象
学校责任审查的是学校自身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受害学生是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才进入这一审查范围。学校要对抗的是“未尽职责”这一事实判断,具体看事前有没有制度、事中是否制止、事后是否通知、辅导和报告。
监护人责任审查的是监护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本次资料能直接支持的,是学校在处理学生欺凌时应当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并对相关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这些内容说明监护人在欺凌认定处理阶段有参与位置,不能直接等同于监护人已经承认赔偿责任,也不能据此确定赔偿比例。
两个审查对象不同,材料也不能互相替代。学校制度完备、处置记录完整,可以用于说明学校是否尽到职责;监护人是否参与、是否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属于另一个层面的事实。学校责任与监护人责任的具体分担,需要各自对应的法律规则和完整材料,本文不对赔偿比例作结论。
二、学校责任的三条路径与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从条文看,受害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学校先承担侵权责任,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责任条件是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两条的条文表述不同,核对材料时要把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放在前面,再讨论学校行为。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针对的是“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致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从条文表述看,该条所称第三人是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学生之间发生的欺凌,属于学生之间的行为,学校责任仍回到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审查,不能直接套用校外第三人致害的补充责任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项界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这一定义把“学生之间”作为前提。核对时先看行为发生在谁之间、是否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再判断学校处置是否到位。
三、学校“管理职责”落到哪些可核对的动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该条还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进一步细化了学校的管理动作:建立学生欺凌防控专项制度和零容忍处理机制、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处理学生欺凌的政策、措施和方法,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第二十一条列举了殴打、辱骂、抢夺毁坏财物、恶意排斥孤立、网络诽谤等应当及时制止的行为,并明确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实施欺压、侮辱,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第二十二条要求教职工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被孤立、排挤及时干预;发现明显情绪反常、身体损伤及时沟通了解,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及时向学校报告。
这些条文把“管理职责”落到了可核对的动作上:制度有没有建立,培训有没有开展,治理组织有没有运行,定期调查有没有做,发现后有没有立即制止,有没有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处理,有没有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严重欺凌有没有报告。材料核对时,建议按“事前制度—事中制止—事后处置”的时间顺序排列,同一事项注明主体、时间、原件来源和记录人。
四、监护人责任在现有资料中的边界
本次资料能直接支持的监护人相关内容,集中在欺凌认定处理程序:学校应当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并对相关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条也要求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这些规定的义务主体是学校,监护人在这一阶段进入程序的方式是参与认定处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如何、与学校责任如何分担,本次资料没有收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监护人责任的具体条文,本文不能据此给出比例或结论。需要进一步核对相应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学校通知家长参与认定处理,不能直接推导为家长已认可赔偿责任;学校承担了相应责任,也不能直接推导出监护人责任当然消灭。材料准备时,可以把“程序参与记录”和“赔偿协商记录”分开整理,避免把不同层面的事实混在一起。
五、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核对时注意 |
|---|---|---|
| 学生年龄、身份材料 | 判断受害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应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或第一千二百条 | 以原件或学校存档为准,注意事发时的实际年龄 |
| 学校防控制度、培训记录、治理组织名单、定期调查记录 | 核对学校事前是否建立并运行学生欺凌防控机制 | 区分制度文本与实际执行记录 |
| 事发监控、证人证言、值班教师记录 | 核对学校是否及时发现、立即制止 | 注意监控时间是否连续、原始载体是否保存 |
| 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处理的记录 | 核对学校是否按第三十九条通知双方家长 | 记录应体现通知时间、对象、方式 |
| 心理辅导、教育引导、家庭教育指导记录 | 核对学校事后是否采取辅导、教育措施 | 区分对学生的辅导与对家长的指导 |
| 严重欺凌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记录 | 核对学校是否存在隐瞒不报 | 报告时间、接收单位、回执一并核对 |
|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票据、误工材料 | 核对人身损害后果和费用范围 | 与事发时间、就诊记录对应 |
| 双方家长沟通记录、学校处理文书 | 核对同一事项的时间线和处理经过 | 不同日期、不同主体允许有不同记录,不预设矛盾 |
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期间比对原件和复印件,注明材料来源和取得时间。表格中的项目是核对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要求先取得全部材料才能咨询。
六、常见混淆与咨询准备
常见混淆之一,是把“学校有没有责任”和“监护人有没有责任”当成二选一。两者审查对象不同,材料用途也不同,需要分别判断。常见混淆之二,是把学校通知家长参与认定处理,当成家长赔偿责任已经确定;通知参与是程序安排,赔偿问题要另行核对。常见混淆之三,是把学生之间的欺凌套用校外第三人致害的补充责任规则;第一千二百零一条针对的是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学生之间欺凌仍按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审查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如拟委托律师协助,可与律所协商将材料梳理、时间线制作、证据目录整理或协商方案准备纳入服务范围,并书面确认计费方式;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需按实际程序和书面约定核对。
本文能直接支持的是学校责任判断,以及监护人在欺凌认定处理中的程序参与和家庭教育指导;监护人赔偿份额、学校与监护人具体分担比例,需结合完整材料另行核对。若需围绕现有材料梳理时间线、区分学校处置记录与家长沟通记录,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4009003957,先说明学生行为能力状态、致害来源和已取得的学校记录,便于确定核对顺序。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来源:商务部政策法规库转载,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来源:教育部网站,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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