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准备委托网络侵权律师前,如果手上的电子数据取证报告与原始设备对不上,建议先把交接材料按三条线索核一遍:设备身份与封存记录、历次交接流转与保管记录、报告与检材的对应表及完整性校验记录。核对的目的很具体——确认报告所描述的“原始设备”与拟提交的设备是同一物,确认提取内容能够回溯到该设备,确认中间没有出现无法解释的保管空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报告与设备未对应,影响的正是这份电子数据能否被查证属实的基础。
一、先明确核对的是什么
如果后续要通过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要求“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取证报告与原始设备的对应关系,属于整理这类初步证据时需要说清楚的一环。是否已经满足“初步证据”的要求,还要结合服务类型和具体事实判断,这里不作预先结论。
二、交接材料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能核对什么 | 建议关注 |
|---|---|---|
| 设备身份信息 | 型号、序列号、IMEI/MEID、存储介质编号、账号标识是否与报告“检材”栏一致 | 报告写的是哪台设备,交来的是哪台设备 |
| 封存与启封记录 | 封条编号、封存时间地点、封存人签名、启封时间与在场人 | 封存与启封之间是否存在未记录的开启 |
| 交接流转单 | 每次移交的时间、地点、经手人、数量、外观状态、签名 | 保管链条是否连续,签收人是否可追溯 |
| 完整性校验记录 | 哈希值、计算时间、计算工具及版本、计算人 | 报告所载校验值与提取时记录是否一致 |
| 取证过程记录 | 操作人、工具版本、提取方法、是否制作镜像、是否只读操作 | 提取方式能否支撑报告结论 |
| 报告与检材对应表 | 报告编号、检材编号、提取文件清单、存储路径 | 报告中的每一项内容能否落到具体设备 |
| 权属与使用确认 | 设备归属、账号归属、实际使用人的说明或确认 | 设备与权利人、被诉行为之间的连接 |
清单中的项目用于核对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建议按时间顺序排列,把每次交接的经手人与设备状态并列记录。这些整理方法帮助把现有事实讲清楚,具体提交哪些材料、以什么形式提交,可以结合案件情况再与承办律师沟通。
三、委托沟通时的范围与费用
把材料按上述线索整理后,再与律所沟通,效率会更高。可以先确认两件事:一是取证报告与原始设备的比对、电子数据材料的梳理是否纳入拟议委托范围;二是这部分工作如何计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会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如果另需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或办理公证,其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不同项目,宜分别确认。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中,侵权主题涉及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案件匹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需要先做材料准备的,可拨打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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